解读 | 综合保税区保税维修政策六问
2021.10.202583

01:什么是综合保税区的保税维修政策?


综合保税区(以下简称综保区)保税维修模式下,企业以保税方式将存在部件损坏、功能失效、质量缺陷等问题的货物(以下统称“待维修货物”)从境外或境内区外运入综保区进行维修,再根据其来源复运至境外或境内区外。 


通过保税维修等业务的开展,可帮助企业以较低的成本整合全产业链,形成以生产订单带动维修订单、以维修订单促进生产订单的良性循环。


02:综保区保税维修政策的优势有哪些?


维修是产业链的一个重要环节。选择不同的维修方式,将会直接影响到经营成本及时间成本。对于选择综保区保税维修监管方式的,在成本与时间方面要优于一般贸易进口或者进境修理物品。采取保税维修进口的程序简单、易操作并且采取保税形式,不用征税,不用交担保;采取一般贸易进口,进境时需缴纳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采取进境修理物品,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免予缴纳,但要向海关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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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开展保税维修业务的条件有哪些?


一是综保区管委会(或地方政府派驻行政管理机构)已牵头研究确定维修监管方案,相关方案和企业名单报省级商务、直属海关等部门备案。


二是企业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管理制度和计算机管理系统,能够实现对维修耗用等信息的全程跟踪,并按海关要求进行申报。


三是企业能够与海关之间实行计算机联网并能够按照海关监管要求进行数据交换。


四是企业能够对已维修货物(包括经检测维修不能修复的货物,下同)、维修用料件、维修过程中替换下的坏损零部件(以下简称“坏件、旧件”)、维修用料件在维修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以下简称“边角料”)等进行专门管理。


04:企业可以开展哪些保税维修业务?


综保区内企业可以开展航空航天、船舶、轨道交通、工程机械、数控机床、通讯设备、精密电子等55类产品的保税全球维修业务,详见《关于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维修业务的公告》(商务部生态环境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6号)(以下简称“联合公告”)维修产品目录。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规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作出的规定准许外,企业不得开展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的保税维修业务,不得通过保税维修方式开展拆解、报废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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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如何用好保税维修优惠政策?


在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下,区内企业可以通过保税维修带动产业价值链延长,促进工艺改进、提升企业竞争力。


合理确定适用产品和工艺范围。


企业应确定自身满足相应条件:一是确认该项目是维修业务,而非再制造、拆解或报废。二是查阅待维修货物是否在联合公告的维修产品目录内,保税维修实行正面清单管理,需在适用范围开展业务。三是确认自身符合相关行业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


要注意的是,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规定或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作出的规定准许外,区内企业不得开展国家禁止进出的货物的维修业务。 


合理用好进出口管理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设立之初,建设厂房筹备车间之时,即可享受基建物资及生产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政策;保税维修项目运营过程中,可享受境外货物入区保税、从区外购进并用于生产耗用的水(包括蒸汽)、电力、燃气入区退税,区内企业免征增值税等政策。


综合保税区还有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税收政策,可供企业选择。在综合保税区内从事保税维修业务的企业,还可选择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试点企业纳入国内增值税链条进行进项抵扣,有效对接国内国际两个市场。


合理定位保税维修核心作用和地位。


企业通过保税维修可带动技术、资本和产业市场聚焦,快速推动简单、低附加值保税维修向高技术、高附加值和环保型保税维修转型升级。通过带动周边配套产业协同发展,推动保税研发、精密制造和销售一体化的区域产业链,激发综合保税区发展活力,进而有效提升区内企业、产品在国际市场的影响率和市场占有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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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保税维修货物具体如何申报?


(1)待维修货物:


来自境外的,区内企业按保税维修(1371)申报进出口。


来自境内区外的,区外企业申报修理物品(1300),区内企业申报保税维修(1371)。若已维修货物复运回境内区外的,保税维修业务产生的维修费用应照章征税,相应的完税价格以耗用的保税料件费和修理费为基础审查确定。已维修货物和维修费用分列商品项填报。已维修货物商品项数量为实际出区域数量,征减免税方式为“全免”;维修费用商品项数量为0.1,征减免税方式为“照章征税”,商品编号栏目按已维修货物的编码填报;适用海关接受已维修货物申报复运回境内(区域外)之日的税率、汇率。


(2)维修用料:


维修用料件按照保税货物实施管理,根据《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填制规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对监管方式等有关栏目的规定申报进出境、进出区域、结转等。


料件从境外进口的,监管方式为对应的区内进料加工(5015)或区内来料加工(5014);需复运出境的,监管方式为进料料件复出(0664)或来料料件复出(0265);需出境退换的,监管方式为进料料件退换(0700)或来料料件退换(0300)。料件与境内(区外)进出的,及因故退运、退换的,监管方式为料件进出区(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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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旧件、坏件、边角料处置:


进境维修过程中产生或替换的边角料、旧件、坏件等,原则上应复运出境,监管方式为进料边角料复出(0865)或来料边角料复出(0864)。确实无法复运出境的,一律不得内销,按照《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33号)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维修过程中产生或替换的边角料、旧件、坏件,按照综保区管委会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的监管方案进行处置,未能按照监管方案进行处置的,应终止开展保税维修业务。


维修边角料、旧件、坏件等属于固体废物的,企业应当按照《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令第12号)有关规定办理。


来源“海关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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