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1号,以下简称《信用办法》)已于2021年9月13日对外公布,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信用办法》新在哪儿呢?一起来看看吧
名称中直接明确海关信用管理企业范围
将规章名称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扩充章节使评钊标准和执法程序更科学规范
原《信用办法》共5章32条
《信用办法》共6章40条
将原《信用办法》的第三章“企业信用状况的认定标准和程序”分成“高级认证企业的认证标准和程序”和“失信企业的认定标准、程序和信用修复”独立的2章,使高级认证企业和失信企业评判标准更科学、执法程序更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和公示
第三章 高级认证企业的认证标准和程序
第四章 失信企业的认定标准、程序和信用修复
第五章 管理措施
扩充立法依据
增加《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作为立法依据,充分发挥信用在创新监管机制中的作用,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进一步提升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的法治化、规范化水平,优化营商环境。
第一条为了建立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制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贸易安全与便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优化企业信用等级
按照“简单管用”原则
突出“抓两头、促中间”
目标更突出、等级更简化、结构更优
第四条 海关根据企业申请,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将企业认证为高级认证企业的,对其实施便利的管理措施。
海关根据采集的信用信息,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将违法违规企业认定为失信企业的,对其实施严格的管理措施。
海关对高级认证企业和失信企业之外的其他企业实施常规的管理措施。
明确海关信用培音机制
以制度形式固化海关服务企业、加强信用培育的经验做法,培育更多符合条件的企业成为高级认证企业,让信用监管链条更完整。
第五条 海关向企业提供信用培育服务,帮助企业强化诚信守法意识,提高诚信经营水平。
建立企业信用修复机制
明确建立企业信用修复机制,依法对企业予以信用修复。
根据失信行为社会危害性程度,明确失信企业修复标准及程序,鼓励失信企业通过合法渠道提升信用水平。
第七条海关建立企业信用修复机制,依法对企业予以信用修复。
第二十六条 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失信企业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并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海关书面申请信用修复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一)因存在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第六项情形被认定为失信企业满1年的;
(二)因存在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情形被认定为失信企业满6个月的;
(三)因存在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情形被认定为失信企业满3个月的。
第二十七条 经审核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海关应当自收到企业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准予信用修复决定。
第二十八条 失信企业连续2年未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形的,海关应当对失信企业作出信用修复决定。
前款所规定的失信企业已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应当将其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并通报相关部门。
第二十九条 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海关不予信用修复。
完善失信企业认定保准
因原《信用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被海关列入信用信息异常名录企业超过90日而认定为失信的情形。
因假借海关或者其他企业名义获取不当利益而认定为失信的情形。
因向海关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信息,影响企业信用管理而认定为失信的情形。
拖欠应缴税款或者应缴罚没款项认定为失信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四)自缴纳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3个月仍未缴纳税款的;(五)自缴纳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6个月仍未缴纳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和追缴的走私货物、物品等值价款,并且超过1万元的。
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贿而认定为失信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七)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贿,被处以罚款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
在违反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进出口化妆品监管以及非法进口固体废物领域设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标准、程序、移出条件和救济措施予以明确。
第二十三条 失信企业存在下列情形的,海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将其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丰富信用管理手段
适度放宽高级认证企业复核周期。将复核周期由3年调整为5年,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
强化日常监控,按规定开展不定期复核,确保高级认证企业持续符合认证标准、持续诚信守法经营。
第十九条 海关对高级认证企业每5年复核一次。企业信用状况发生异常情况的,海关可以不定期开展复核。
增加高级认证企业便利
措施。进一步增加了降低出口货物原产地调查抽查比例、优先办理出口货物通关手续、优先
向其他国家推荐食品等出口企业注册等便利措施。
第三十条 (二)出口货物原产地调查平均抽查比例在企业平均抽查比例的20%以下,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海关总署有特殊规定的除外;(三)优先办理进出口货物通关手续及相关业务手续;(四)优先向其他国家(地区)推荐农产品、食品等出口企业的注册。
海关总署第251号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的令)今起实施。
1.原AEO一般认证企业今天统一调整为【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海关还特意备注了原来是一般认证企业。
2.原一般信用企业也标注为【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只是没了备注。
这充分说明原一般认证企业已经与一般信用平齐了。
以下是两张企业信用等级截图,请大家看看有何区别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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