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贴丨收到《海关稽查通知书》怎么办?
2022.07.212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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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什么是海关稽查?


海关稽查,是指海关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或者在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内及其后的3年内,对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以下统称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进行核查,监督其进出口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


02.企业、单位为什么会收到《海关稽查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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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对下列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实施海关稽查:


(一)从事对外贸易的企业、单位;


(二)从事对外加工贸易的企业;


(三)经营保税业务的企业;


(四)使用或者经营减免税进口货物的企业、单位;


(五)从事报关业务的企业;


(六)海关总署规定的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其他企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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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对企业开展稽查工作,并不意味企业一定存在违法行为。


实际上,海关稽查既是海关依法履行的监管职责,又是对企业进出口行为的全面体检,有利于帮助企业规范内部管理,从而更加合规高效地从事进出口活动。


03.海关稽查可以行使哪些职权呢?


(一)查阅、复制被稽查人的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


(二)进入被稽查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货物存放场所,检查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货物;


(三)询问被稽查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情况和问题;


(四)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查询被稽查人在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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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作为被稽查人,应该怎么配合海关稽查工作呢?


被稽查人应当配合海关稽查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被稽查人应当接受海关稽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拖延、隐瞒。


被稽查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向海关提供记账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


海关查阅、复制被稽查人的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或者进入被稽查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货物存放场所检查时,被稽查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员或者其指定的代表应当到场,并按照海关的要求清点账簿、打开货物存放场所、搬移货物或者开启货物包装。


海关进行稽查时,与被稽查人有财务往来或者其他商务往来的企业、单位应当向海关如实反映被稽查人的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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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海关稽查会征求被稽查人意见么?


海关稽查组发现被稽查人涉嫌违法或者少征、漏征税款的,应当书面征求被稽查人意见,被稽查人应当自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7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送交稽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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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海关稽查结论》多久可以送达?


海关应当自收到稽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海关稽查结论并送达被稽查人。海关应当在稽查结论中说明作出结论的理由,并告知被稽查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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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海关稽查是怎么处理的呢?


经海关稽查,发现关税或者其他进口环节的税收少征或者漏征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被稽查人补征;因被稽查人违反规定而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追征。


经海关稽查,认定被稽查人有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理。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主动向海关报告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并接受海关处理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经海关稽查,发现被稽查人有走私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理。


08.如果不配合海关稽查会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被稽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从事报关活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海关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重要事实;


(二)拒绝、拖延向海关提供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以及相关电子数据存储介质;


(三)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报关单证、进出口单证、合同、与进出口业务直接有关的其他资料以及相关电子数据存储介质。


总结


海关稽查是为了加强海关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进出口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因此当收到《海关稽查通知书》时,无需紧张,积极配合,共同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来源:天津海关12360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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