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施行!梳理最新的报关单位备案规定热点问题!
2022.07.252033

2022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备案管理规定》(海关总署第253号令,以下简称《备案规定》)正式施行。


小编对新政施行以来企业咨询的热点问题进行梳理,为报关单位办理海关备案提供参考。


Q1:报关单位备案需要哪些条件?

A: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申请备案的,应当取得市场主体资格。

其中,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申请备案的,还应当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


Q2:报关单位的分支机构是否可以申请报关单位备案?

A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已办理报关单位备案的,其符合报关单位备案条件的分支机构也可以申请报关单位备案。


Q3:《备案规定》提及的市场主体资格具体指什么?

A:市场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1.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2.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3.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


4.个体工商户;


5.外国公司分支机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


Q4:我们是科研机构,无进出口经营权,目前需要进口设备用于科研用途,可以申请报关单位备案吗?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A:下列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从事非贸易性进出口活动的,应当办理临时备案:


1.境外企业、新闻、经贸机构、文化团体等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


2.少量货样进出境的单位;


3.国家机关、学校、科研院所、红十字会、基金会等组织机构;


4.接受捐赠、礼品、国际援助或者对外实施捐赠、国际援助的单位;


5.其他可以从事非贸易性进出口活动的单位。


办理临时备案的,应当向所在地海关提交《报关单位备案信息表》,并随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非贸易性进出口活动证明材料。


Q5:报关单位备案如何办理?

A:办理渠道一:具备条件的企业,可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在线提交备案申请。


以“单一窗口”为例,首次使用“单一窗口”的企业先选择“立即注册”填写信息,注册账号后登录。登录后依次选择“企业资质”—“海关企业通用资质”—“企业备案”—“备案申请”,按照界面要求,填写企业基本信息,将加盖企业公章的《报关单位备案信息表》电子版上传附件,最后点“申报”在线提交备案申请。


办理渠道二: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海关总署与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了2021年第113号公告,将海关报关单位备案全面纳入“多证合一”改革。申请人办理市场监管部门市场主体登记时,需要同步办理报关单位备案的,可按照要求勾选报关单位备案,并补充填写相关备案信息。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多证合一”流程完成登记,并在市场监管总局层面完成与海关总署的数据共享,企业无需再向海关提交备案申请。


Q6:报关单位申请备案并符合要求的,海关办结时限是多少日?在哪里可以看到备案信息?

A:根据《备案规定》第七条规定,经审核,备案材料齐全,符合报关单位备案要求的,海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备案信息通过“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进行公布。

海关审核通过后,企业可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自行打印备案证明。


Q7:哪些情况下需要变更备案信息?

A:报关单位名称、市场主体类型、住所(主要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报关人员等《报关单位备案信息表》载明的信息发生变更的,报关单位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海关申请变更。

报关单位因迁址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所在地海关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变更后的海关申请变更。


Q8:逾期变更是否会追究违法责任?

A:根据《备案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报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海关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1.报关单位名称、市场主体类型、住所(主要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报关人员等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变更的;


2.向海关提交的备案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3.拒不配合海关监督和实地检查的。


来源“12360海关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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