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进口维修用航空器材减免税的政策依据有哪些?
答:《财政部、海关总署关于2021-2030年支持民用航空维修用航空器材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15号)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民航局关于2021-2030年支持民用航空维修用航空器材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16号)
问题二:进口维修用航空器材减免税政策的起止时间和免税方式是什么?
答: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民用飞机整机设计制造企业、国内航空公司、维修单位、航空器材分销商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维修用航空器材,免征进口关税。
问题三:维修用航空器材的范围包括哪些?
答:维修用航空器材是指专门用于维修民用飞机、民用飞机部件的器材,包括动力装置(发动机、辅助动力装置)、起落架等部件,以及标准件、原材料等消耗器材。范围仅限定于飞机的机载设备及其零部件、原材料,不包括地勤系统所使用的设备及其零部件。
航空器材一般应具备中国民航局(CAAC)、美国联邦航空局(FAA)、欧盟航空安全局(EASA)、加拿大民用航空局(TCCA)、巴西民用航空局等民航局颁发的适航证明文件或俄罗斯、乌克兰等民航制造和维修单位签发的履历本。具有制造单位出具产品合格证明的标准件、原材料也属于航空器材范围。
问题四:维修用航空器材是否进行后续监管?
答:符合政策的免税进口维修用航空器材,海关不再按特定减免税货物进行后续监管。
问题五:维修用航空器材快速审核的申请流程是什么?
答:主管海关对减免税申请人的申请经过评估认定通过后,即可适用快速审核模式。快速审核应采取无纸申报模式。
问题六:维修用航空器材快速审核的操作流程是什么?
答:减免税申请人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以无纸申报模式提交《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及随附单证。符合条件的减免税申请数据,进入快速审核通道,系统审核后自动出具《征免税确认通知书》;不符合快速审核条件的减免税申请,进入人工审核通道。海关对快速审核生成的《征免税确认通知书》有关数据开展事后批量复核,存在问题的进行相应处置,并通过单一窗口向减免税申请人反馈处置意见。
问题七:企业申请维修用航空器材快速审核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答:(1)减免税申请人中文名称中的括号。填报时应按英文半角格式填写。如果在申报过程中出现名称校验不通过的情况,减免税申请人应仔细核对中文名称中括号的格式,如有不明之处可与河西海关联系。
(2)在填报《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时,按规范申报要求,将航材的件号或型号、标号填在相应商品项的“规格型号”栏目项下“其他”栏中,对于填报的一项商品涉及多个件号或型号、标号的,每个件号或型号、标号之间应使用“;”(半角状态)分开。对应的报关单也应按上述要求填报。
(3)批量复核处置意见查询。主管海关在快速审核审结出具《征免税确认通知书》后会开展事后批量复核,减免税申请人可以通过单一窗口查询状态和处置意见。
(4)事后批量复核冻结《征免税确认通知书》的处置。海关事后批量复核发现存在问题的《征免税确认通知书》,未报关使用的,予以冻结;已报关使用的,进入后续处置环节。减免税申请人可通过单一窗口查询回执,根据海关的审核意见完成修撤、退补税或后补资料等手续后,海关将对该《征免税确认通知书》作解冻或处置完结处理。
问题八:航材减免办理地点及联系方式?
答:采用无纸申报,可直接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https://www.singlewindow.cn/)向河西海关(代码0227)进行申报。
采用有纸申报的,可将纸质申请材料递交到天津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B厅48号窗口。
小贴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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