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例告诉你涉及进口强制性产品认证货物的“货物属性”如何填报
2023.02.21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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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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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简称“CCC认证”)是我国政府为保护消费者人身安全和国家安全实施的一种产品合格评定制度。海关依法对进口强制性产品认证货物实行验证管理,查验单证,核对证货是否相符。


对于涉及进口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货物,报关单的“货物属性”一栏该如何申报呢?且听小编娓娓道来。


报关单中涉及进口强制性产品认证货物的“货物属性”分为“3C目录外”“3C目录内”“无需办理3C认证”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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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C目录外

01

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目录描述与界定表》)“说明”中第一条和第二条进行判定,若货物在《目录描述与界定表》“说明”的界定范围外,则“货物属性”应申报为“12-3C目录外”。


例如:无线信号收发模组(额定电压为3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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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目录描述与界定表》“说明”第一条:“对于电气电子产品,除电信终端设备、电焊机、防爆电气,适用范围仅限于可直接或间接连接到大于36V(直流或交流有效值)供电电源的产品。”该产品额定电压为3V,低于36V,故“货物属性”应申报为“12-3C目录外”。


02

如果货物在《目录描述与界定表》“说明”的界定范围内,再根据《目录描述与界定表》表格中的“对产品种类的描述”“产品适用范围及描述”“说明”各栏进行判定,若货物不在强制性产品认证适用范围内,则无需填报证书名称及编号,“货物属性”应申报为“12-3C目录外”。


例如:工业用插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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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目录描述与界定表》第二类第4项:插座插头(0201)“说明”一栏中“不包括工业用插座、插头”的描述,“货物属性”应申报为“12-3C目录外”。


3.3C目录内


01属于《目录描述与界定表》适用范围的货物,“货物属性”应申报为“11-3C目录内”,并在“产品资质”一栏填报“411-《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证书》”及编号。


依据《目录描述与界定表》第七类第36项:电饭锅(0718)进行判定,该产品额定电压不超过250V,以煮饭为主,使用电加热,属于《目录描述与界定表》适用范围的货物,故“货物属性”应申报为“11-3C目录内”,并在“产品资质”一栏填报“411-《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证书》”及编号。


02属于《目录描述与界定表》适用范围且符合“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有关条件的货物,“货物属性”应申报为“11-3C目录内”,并在“产品资质”一栏填报“410-《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及编号。


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原质检总局令〔2009〕117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明确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要求的通知》(国市监认证函〔2019〕153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符合“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条件包括:

▲为科研、测试和认证检测所需的产品和样品;

▲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零部件/产品;

▲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零部件(不含办公用品);

▲仅用于商业展示但不销售的产品;

▲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进口的零部件;

▲其他因特殊用途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情形。


例如:电源适配器(测试用样品,输入:100-240V,50/60Hz,0.5A,输出:5V,3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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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目录描述与界定表》第八类第55项:电源(0807、0907)第二栏进行判定,该产品直接与电网电源连接(非专为干电池充电的充电器),输出配接信息技术产品,具有电压转换功能,属于《目录描述与界定表》适用范围的货物,但因其为测试所需的样品,故“货物属性”应申报为“11-3C目录内” ,并在“产品资质”一栏填报“410-《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及编号。


4.无需办理3C认证


属于《目录描述与界定表》适用范围,且符合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有关条件的货物,“货物属性”应申报为“13-无需办理3C认证”。


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原质检总局令〔2009〕117号)《保税区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或可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条件》(国家认监委2005年第3号公告)等相关规定,“无需办理3C认证”的情形包括: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或者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的自用物品;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驻大陆官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自用物品;

▲入境人员随身从境外带入境内的自用物品;

▲外国政府援助、赠送的物品;

▲ATA单证册项下的商品;

▲保税区内企业从境外进入保税区的仓储物流货物以及自用的办公用品、出口加工所需原材料、零部件;

▲出口后退运入境货物等。


5.进口成套设备和旧机电产品


01对进口成套设备(货物属性含“22-成套设备”),如组件/部件与整机一起安装或配套使用的,无需提供强制性产品认证有关文件;如组件/部件数量明显超过合理配套数量的,应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强制性产品认证有关文件。


02对进口旧机电产品(非成套设备,货物属性含“21-旧品”且不含“22-成套设备”),除下列情况外,均应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强制性产品认证有关文件:

▲属于国家特别许可准予进口或省级以上政府管理部门明确批准进口的,按相应的特别许可或批准文件执行。

▲属于“出境维修复进口”“暂时出口复进口”“出口退货复进口”及“国内转移复进口”等4种特殊情况的。

▲其他有明确规定不实施入境验证的。


依据《目录描述与界定表》第八类第48项:扫描仪(0906)进行判定,该旧平板扫描仪与计算机连接使用,不属于条码扫描器和笔式扫描器,属于《目录描述与界定表》适用范围的货物,但不属于上述所列的特殊情况,故“货物属性”栏应同时勾选“11-3C目录内”和 “21-旧品”,在“产品资质”一栏填报“411-《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证书》”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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