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于2023年10月8日发布了第127号公告(下称 “127号公告”),规定了处理主动披露违规行为的有关事项。127号公告明确规定适用于进出口企业、单位在海关发现前主动披露违反海关规定的行为且及时改正的事项。
问:如何理解127号公告中的“及时改正”?
答:主动披露政策的出台是为了提升企业的守法意识,规范其进出口活动。及时改正是在海关发现违法行为前,企业主动报告并改正,或海关受理主动披露后按海关要求改正并提交相关资料。
下面让我们通过2个案例进一步理解不同情形下的“及时改正”。
案例1
某公司2023年10月12日向海关提交《主动披露报告表》,披露其于2022年8月10日以税号6403190090申报进口防护靴,存在税则号列申报错误情况,实际应归入6403400090。由于税则号列申报不实少缴税款20万元,并在报告中承诺补缴税款。海关于2023年10月13日依法受理,企业于2023年10月20日按海关要求及时补缴了税款,并将《海关(关税和进口环节税)专用缴款书》等相关材料反馈海关。2023年10月23日海关依据127号公告的规定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划重点:企业的及时改正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补缴税款、修改报关单、补办有关海关手续等情况。
案例2
某公司2023年10月12日向海关提交《主动披露报告表》,披露其于2023年9月27日以税号3306101090申报出口牙膏(出口退税率13%),存在税则号列申报错误情况,实际应归入3306101010(出口退税率0%)。由于税则号列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报告中写明已造成多退税款20万元。海关于2023年10月13日依法受理,企业于2023年10月18日按海关要求修改了原报关单,同时向税务部门办理了补税手续并提交了《出口货物已补税证明》。10月20日海关依据127号公告的规定做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划重点:企业主动披露的违规行为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的,需向海关报告是否已在税务部门办理退税。及时改正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修改报关单,向税务部门补缴多退税款,提交税务部门出具的未退税证明、已补税证明或其他证明材料。
转自:海关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