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优化调整石墨物项临时出口管制措施的公告》(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对商务部、国家国防科工委、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50号(《对石墨类相关制品实施临时出口管制措施》,以下简称“50号公告”)中所列的物项范围进行优化调整,对部分物项实施出口管制。新政于2023年12年1日起正式施行。
关于该项新政,需要关注哪些事项呢?
PART 01
管制物项范围是什么?
满足以下特性的物项,未经许可,不得出口:
1.高纯度(纯度>99.9%)、高强度(抗折强度>30Mpa)、高密度(密度>1.73克/立方厘米)的人造石墨材料及其制品(参考海关商品编号:3801100030、3801909010、6815190020)。
2.天然鳞片石墨及其制品(包含球化石墨、膨胀石墨等)(参考海关商品编号:2504101000、2504109100、3801901000、3801909010、3824999940、6815190020)。
除上述物项外,50号公告中其他物项取消临时出口管制。
第50号临时出口管制目录如下:
PART 02
主要变化是什么?
39号公告将此前实施临时管制的球化石墨等3种高敏感石墨物项正式纳入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同时,取消对炉用碳电极等5种主要用于钢铁、冶金、化工等国民经济基础工业的低敏感石墨物项的临时管制。
PART 03
如需出口,企业需要向哪些部门提供哪些材料?
一、出口经营者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出口许可手续,通过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填写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出口合同、协议的原件或者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扫描件;
(二)拟出口物项的技术说明或者检测报告;
(三)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
(四)进口商和最终用户情况介绍;
(五)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管理人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经审查准予许可的,由商务部颁发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件(以下简称出口许可证件)
二、出口经营者应当向海关出具出口许可证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办理海关手续,并接受海关监管。海关凭商务部签发的出口许可证件办理验放手续。
特别提醒
出口经营者未经许可出口、超出许可范围出口或有其他违法情形的,由商务部或者海关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内容供参考,如有调整请以最新要求为准
来源:黄埔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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