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管理】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境外注册办理提示
2024.03.211111

关于境外注册


境外国家(地区)对中国输往该国家(地区)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管理且要求海关总署推荐的,海关总署统一向该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推荐。目前一些主要贸易国家(地区),如欧盟、美国、日本、韩国等,对中国向其出口肉类、水产品等动物源性产品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管理并要求海关总署推荐。


提示

不是所有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都需要境外注册,一般而言,实施境外注册的主要为出口动物源性产品的生产企业。境外国家(地区)会根据情况调整实施注册管理的产品目录和注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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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境外注册的条件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境外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01已完成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手续;


02建立完善可追溯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保证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有效运行,确保出口食品生产、加工、贮存过程持续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


03进口国家(地区)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国际条约、协定有特殊要求的,还应当符合相关要求;


04切实履行企业主体责任,诚信自律、规范经营,且信用状况为非海关失信企业;


05一年内未因企业自身安全卫生方面的问题被进口国(地区)主管当局通报。


提示

申请境外注册的企业,在符合我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要求的基础上,还要进一步符合进口国家(地区)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国际条约、协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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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境外注册的材料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境外注册时,应当通过信息化系统向住所地海关提出申请,提供以下申请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境外注册申请书;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境外注册自我评估表;

○企业生产条件、生产工艺等基本情况;

○企业建立的可追溯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文件;

○进口国家(地区)要求的随附资料。


提示

不同进口国家(地区)、不同注册产品生产企业要求的随附材料会有所不同,应按照境外国家(地区)的注册要求准备材料,如按要求提供表单、检测报告、外文说明等。


申请境外注册的流程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完成备案手续后,如进口国家(地区)对中国输往该国家(地区)的食品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管理且要求海关总署推荐的,企业经自我评估符合意向出口国要求,可申请境外注册推荐。


●基本流程


企业通过信息化系统提出申请(首次申请、变更、重新办理、取消)——住所地海关受理并组织评审——海关总署向境外官方推荐——境外官方审核——境外官方发布注册企业信息。


●第一步


申请企业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 登录“行政相对人统一管理3.0”系统后,进入境外注册管理模块,点击“境外注册申请”,按照系统提示填写相关信息、上传相关申请材料。

●第二步


住所地海关在收到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


●第三步


受理申请后,住所地海关结合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出口食品安全等情况,组织文件审核、现场评审,符合条件的上报海关总署,由海关总署统一向进口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推荐。


●第四步


进口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审定后,发布或更新企业注册信息。须经过进口国家(地区)主管当局现场检查合格方能获得注册资格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进口国家(地区)的要求配合做好相关检查工作。例如申请对输日本热加工肉类产品注册的企业,应当按照进口国家(地区)的要求,配合做好相关检查工作。


提示

企业境外注册信息情况以进口国家(地区)公布为准。也可以登录海关总署门户网站——企业管理和稽查司子网站——信息服务栏目查询链接查询已获得国外(境外)注册的食品生产企业名单。


变更/重新注册/撤回注册


(一)变更


1.已获得境外注册企业的注册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住所地海关申请注册信息变更,由海关总署通报进口国家(地区)。企业注册信息变更情况以进口国家(地区)公布为准。 


2.已获得境外注册企业发生新建、改(扩)建生产车间或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向海关报告。


提示

根据进口国家(地区)注册要求,必须由进口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批准后方能改(扩)建的,企业应当在事前向住所地海关报送改(扩)建方案,待进口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批准后方可实施。改造完毕后,企业应当向住所地海关提交报告,由海关总署通报进口国家(地区)主管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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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新注册


已获得境外注册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办理注册,企业注册情况以进口国家(地区)公布为准:


1.生产场所迁址的;


2.已注册的产品范围发生变化且进口国家(地区)主管当局要求重新注册的;


3.已注册国家(地区)主管当局要求重新注册的其他情形。


(三)撤回注册


已获境外注册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关总署撤回向进口国家(地区)主管当局的注册推荐:


1.企业主动申请取消注册的;


2.企业依法终止的;


3.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已注销的;


4.企业拒绝接受进口国家(地区)官方检查或未按进口国家(地区)主管当局要求进行整改及提供相关材料的;


5.企业不能持续符合境外注册要求的;


6.其他依法依规应当撤回向进口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注册推荐的情形。


提示

企业因第4、5项规定之情形被海关总署撤回境外注册推荐的,两年内不得重新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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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1.已获境外注册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每年就是否能够持续符合进口国家(地区)注册条件进行自我评定,并向住所地海关报告。此外,还应当接受进口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和海关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2.以上内容所称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不包括出口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储存企业。 


3.进口国家(地区)法律法规、多双边协议规定的其他类型食品生产单位(如渔船)的境外注册管理,参照《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境外注册管理办法》办理。


来源:黄埔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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