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检验】进出口危险品及其包装属地查检知多少
2024.04.08198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海关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下面小编将通过案例带您了解海关在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方面的相关法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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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品及其包装监管依据


01国内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91号)、《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9号)的相关规定,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及其包装实施检验监管。


02国际规章


为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需要、保障运输安全、防止事故发生,海关要对进出口危险品及其包装是否符合《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简称GHS,又称紫皮书)、《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和相应运输形式的国际规章(例如《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等规定内容进行确认。


危险化学品监管流程有哪些


待海关审核申报信息和随附资料无误后,在具备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资质的场所开展属地查检。


第一步:企业自查:在海关工作人员到现场属地查检之前,企业要对所申报货物数重量、包装完整性与合规性、盛装货物与申报货物一致性和标签张贴情况等内容进行自查。


第二步:现场监管:海关工作人员赴货物存放仓库按照相关查检要求进行现场查检,对于首次进出口危险品需进行抽样送检。


第三步:后续处置:海关监管人员根据现场监管情况,对所查检货物进行后续处置。


01查检合格处置


 如海关现场查检结果和抽样送检结果为合格,则海关会向企业出具出口货物电子底账和《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企业方可将所涉及货物运送至口岸办理相关事宜。


02查检不合格处置


1.被查检货物首次查检不合格的处置:海关监管人员会现场给出整改意见,企业须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技术整改,待整改完毕后,向海关申请二次查检,待查检合格后方可按照查检合格进行处置;如所涉及货物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海关会对企业进行相应处罚。


2.被查检货物二次查检不合格的处置:海关在首次查检结果不合格并向企业提出整改意见后,企业未按要求进行整改,二次查检仍不合格的货物,则该批货物将禁止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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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一)抽样送检周期一般为5-7个工作日,企业要提前预留检测时间,以免因超期发生违约等情况。


(二)企业要提前对拟出口危险品及其包装按照海关监管要求进行自检,避免海关查检不合格,导致货物出口时间拖长。


典型案例


01进口危险化学品逃漏检


案例一:乌海海关在对进口危险品系统监控时发现,某企业一批进口2,3-二氯硝基苯在企业仓库存放时间较长,未与海关监管人员联系现场查检,可能存在擅自使用未经海关检验的危险化学品的风险。后经现场查检发现该批货物未经检验而擅自使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乌海海关对该批货物进行了后续处置。


 这是一起典型的逃漏检案件。按照进口危险品监管要求,所有进口危险品都需要经过口岸海关或目的地海关现场查检并依指令进行抽样送检,查检结果合格后,方可进行使用或销售。本案件中的2,3-二氯硝基苯实际数量和货物真实性海关尚未核验之前,企业就开封使用,如果该批货物存在“多危少报”“高危低报”“涉危不报”或包装袋破损等情况,那给运输和储存环节造成极大的安全隐患。


02出口危险化学品使用未经检验的危险货物包装


 案例二:乌海海关对一批出口氢氧化钠包装实施使用鉴定,现场执法时发现企业使用了未经检验的危险化学品包装袋,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已构成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鉴定的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客观事实,乌海海关依法依规对该批货物进行了后续处置。


氢氧化钠是强碱类物质,具有腐蚀性,对呼吸道和皮肤有强烈的刺激性和腐蚀性,误服或接触可导致消化道及皮肤灼伤、休克等严重后果,其泄露也会导致地下水污染、土壤污染,对生态环境带来不良影响。本案例中使用的危险货物包装未经检验,其密封性、安全性存在安全隐患,在运输或储存过程中如发生包装袋破损,导致危险品泄露,会对人体及环境造成极大的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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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出口危险品使用鉴定不合格


案例三:乌海海关执法人员对某企业申报出口的2-氯丙酸甲酯包装实施使用鉴定查检过程中,发现部分包装桶在进行倾倒试验时灌装口发生液体渗漏现象,未达到密封要求,存在安全隐患,不符合SN/T 0370.3-2021《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第3部分:使用鉴定》4.1.3.2条款:“危险货物不应撒漏在容器外表面、外容器与内容器或内贮器之间。危险货物包装封口方式应确保内装危险货物无撒漏或渗漏,并符合相应运输形式‘国际危规’的要求”的规定,现场查验人员判定该批货物包装检验不合格,责令企业返工整改,并出具《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


进出口危险品使用包装密封性达不到要求,在运输和存储过程中将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上述案例中的2-氯丙酸甲酯属于易燃液体,其燃点较低,在遇到明火、摩擦、静电或与某些物质接触后,会引发火灾。此案例中使用的包装存在液体渗漏现象,如在运输和储存过程中发生泄露,将其暴露在外部环境中,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


案例四:乌海海关对某企业申报出口的碳化钙及其包装实施检验过程中,发现该批货物所使用的部分包装桶外未加贴危险公示标签,不符合《SN/T 0370.3-2021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第3部分:使用鉴定》4.1.2.6条款中:“危险货物包装上应加贴与内装危险货物性质相一致的危险性标签,标签内容应包括危险类别或项别、次要危险性(如有),并符合《规章范本》的要求,详见附录A。”的规定,现场执法人员在判定该批货物包装检验不合格后,责令企业进行返工整改。


 这是一起典型的危险公示标签不合格案例。危险公示标签中有危险货物分类、标示、预防措施和应急处置措施等重要内容,按照规定需要张贴在进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外表面,以起到警示和应急处置指引等作用。该案例中的碳化钙属于易燃固体,遇水会放热,如未张贴危险公示标签,则运输环节人员无法获知警示和危险信息,存在发生火灾的安全隐患。


来源:呼和浩特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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