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 出口水产品原料养殖场备案新规来了
2024.04.101082

出口水产品原料养殖场的备案新规有什么变化呢?养殖场备案需要具备哪些条件呢?备案流程会不会很复杂呢?别急,我们来帮你解读最新的出口水产品养殖场备案要求。


海关总署于2024年3月4日发布了《关于发布<出口水产品原料养殖场备案管理办法>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27号),自2024年4月15日起施行。


Q1:备案申请主体有哪些?

A:为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提供水产品原料的水产养殖场应当向所在地海关备案。在开放海域内人工投苗后自然生长的水产品养殖场,除输入国家(地区)有明确要求外,无需备案。


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行业协会或企业均可作为出口水产品原料养殖场备案的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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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新的备案要求有哪些变化呢?

A:

(一)简化优化备案。


●取消对养殖规模的要求;

●简化备案流程,以告知承诺制替代海关备案现场评审;


不需实施现场评审了哦!


●将原有的9项备案申请资料缩减至2项,只需提供申请表和县级以上农业或渔业部门认可为合法养殖的证明材料;

●备案办理时长由以往的30天以上缩短为5个工作日;

●备案有效期由4年调整为在合法养殖证明材料有效期内长期有效。


特别提醒:申请材料中,合法养殖证明材料中养殖场所有人与申请人不一致的,还需提供双方签订的租赁、承包或使用协议。


(二)压实企业主体责任。


申请备案企业应自主管理,规范自身生产经营行为,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包括:

●在申请备案时应通过自我评估和合规性承诺确认符合相关备案要求。

●于备案次年起,应每年向其所在地海关提交上一年度报告。

●应接受海关监督管理和输入国(地区)主管当局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在备案信息、备案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备案变更或重新备案。


特别提醒:企业未履行主体责任,被海关取消备案的,2年内不得重新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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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出口水产品原料养殖场应当满足哪些基本条件和卫生要求呢?

A:(一)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农业或渔业部门认可为合法养殖的证明材料;


(二)养殖场周围无畜禽养殖场、医院、化工厂、垃圾场等污染源,内部环境卫生良好;


(三)养殖场内养殖池或网箱有规范的编号;


(四)水源充足,养殖用水水质符合《渔业水质标准》;


(五)场区卫生整洁、布局合理,符合卫生防疫要求,避免进排水交叉污染;


(六)具有独立分设的药物和饲料仓库,仓库保持清洁干燥,通风良好,有专人负责记录入出库登记;


(七)养殖密度适当,配备与养殖密度相适应的增氧设施;


(八)不存放和使用中国、输入国家(地区)禁止使用的药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使用的药物应当标注有效成份,建立真实完整的用药记录,并严格遵守停药期规定;


(九)投喂的饲料符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要求;


(十)建立完善的水产养殖管理制度并有效运行,养殖场应准确、规范、及时填写养殖日志,相关记录应当保存至该批水产品全部销售后2年以上;


(十一)配备养殖技术员,养殖技术员应熟悉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熟悉其养殖原料加工的水产品输入国家(地区)相关药残控制法规和标准并能遵照其要求开展养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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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如何提交出口水产品原料养殖场备案申请呢?

A:可登录“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向养殖场所在地海关提交备案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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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5:备案有效期是几年?

A:备案有效期在合法养殖证明材料有效期内长期有效。也就是说,县级以上农业或渔业部门认可或颁发的合法养殖证明材料只要有效,备案就是长期有效的。如果合法养殖证明材料失效了,包括期满自动失效、吊销、注销、撤销、取消等造成合法养殖资格失去的情况下,出口备案资质也同时失效。


Q6:备案之后,如果养殖场有变化是否要向海关办理手续?

A:是的。已获得备案的出口水产品原料养殖场的名称、地址(未发生位置搬迁)、养殖面积、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养殖品种等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海关申请变更。


出口水产品原料备案养殖场养殖使用权、养殖种类、养殖场位置搬迁、养殖场及周边养殖环境有较大变化、或发生其他较大改变可能直接或间接影响养殖水产品安全卫生的,应当自改变之日起30日内注销原备案资质后,重新申请备案。


Q7:哪些情况会失去备案资格?

A:出口水产品原料养殖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注销备案:


(一)养殖场备案申请人主动申请注销备案的;


(二)养殖场养殖使用权依法终止的;


(三)未按规定在30日内申请变更的,且经海关通知改正后10个工作日内仍拒绝变更的;


(四)未按规定重新申请备案的;


(五)未按期提交年度报告,且经海关通知改正后10个工作日内仍拒绝提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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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8:哪些情形下会被取消备案资格,且2年内不得重新提出申请?

A:(一)存放或者使用中国、输入国家(地区)禁止使用的药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使用的药物未标明有效成份或者使用含有禁用药物的药物添加剂,未按规定在休药期停药的;


(二)提供虚假供货证明材料、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备案编号的;


(三)隐瞒重大养殖水产品疫病或者未及时向海关报告的;


(四)拒不接受海关监督管理或输入国(地区)主管当局检查的,或未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的;


(五)不能持续符合备案基本条件和卫生要求,无法整改或拒不整改的。


来源:厦门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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