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政策红利!海关预裁定可以展期啦!
2024.04.11124

近日,海关总署发布了关于实施海关预裁定展期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24年第32号),进一步明确了预裁定工作相关要求,是对标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促进贸易便利与安全的又一创新举措。


什么是海关预裁定? 


海关预裁定是指进出口货物在实际进出口前,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以海关规定的形式,向海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海关依据有关规定作出价格、归类、原产地等预裁定决定,并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决定书(商品归类、价格、原产地)》(以下简称《预裁定决定书》)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预裁定决定有效期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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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一:实施海关预裁定展期 


解疑释惑


Q1:企业什么时间可以申请《预裁定决定书》展期?

A:在《预裁定决定书》所涉及的海关事务类别、商品基本信息、预裁定事项等内容未发生变化的前提下,原申请人可以在《预裁定决定书》有效期截止日前30日至90日(自然日)内,向《预裁定决定书》制发海关提出针对该决定书有效期的展期申请。


Q2:海关受理《预裁定决定书》展期申请多久完成审核?

A:海关自接到申请人《预裁定决定书》展期申请之日起30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以及海关总署关于商品归类、价格和原产地事务的公告等相关规定,完成审核并制发新的《预裁定决定书》。


Q3:申请展期的《预裁定决定书》所涉及的海关事务及商品等相关内容可以有变化吗?

A:申请展期的《预裁定决定书》所涉及的海关事务及商品等相关内容均应保持不变。如果所涉商品进行了升级换代,品名不变,结果和功能有差别,导致展期申请所涉的相关商品信息与原《预裁定决定书》不同,不能申请展期。如确有需要,申请人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申请书》。


Q4:新的《预裁定决定书》有效期是几年?

A:新的《预裁定决定书》有效期为3年。自新制发的《预裁定决定书》生效之日起,原《预裁定决定书》自动失效。


TIP

以下四种情形,海关不接受展期申请,退回有关申请并注明理由,不予展期:

1.《预裁定决定书》已失效或被撒销的;

2.申请人名称、企业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发生变更的;

3.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的;

4.《预裁定决定书》制发后,有关海关规章、海关总署公告已对《预裁定决定书》涉及的有关海关事务作出明确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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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二:扩大预裁定申请人范围 


《暂行办法》第四条明确了预裁定申请人为“与实际进出口活动有关,并且在海关备案的对外贸易经营者”,本次公告明确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含临港新片区)试点允许境外出口商或生产商申请预裁定。


境外出口商或生产商申请海关预裁定,应满足三个条件:

一是已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内的进口货物收货人签订货物销售合同;

二是应当委托在中国海关备案的收货人或其他代理人提出申请;

三是应当向上海海关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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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哪些注意事项?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申请人在预裁定决定有效期内进出口与预裁定决定列明情形相同的货物,应当按照预裁定决定申报,海关予以认可”。而对于境外申请人申请的预裁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不是该预裁定的申请人,在进口相关货物时不能使用该《预裁定决定书》。收货人如有需要,应按照《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4号规定向海关申请预裁定。


根据以上修订内容,《预裁定决定书》格式作相应更改,增加了作出预裁定的依据和救济途径、行政复议专用邮箱等内容。


来源:济南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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