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关监管】进出口危险品储存、经营场地安全许可资质介绍
2024.05.10988

进出口危险品储存、经营场地全许可资质介绍


按照海关检查进出口货物相关规定,国家对储存、经营危险货物场地有安全许可要求的,检查人员应提前了解该检查作业场所是否获得相应的许可。检查作业场所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不得实施检查作业。本文对“储存、经营危险品场地安全许可”的具体类型进行介绍,以便进出口危险品企业在配合海关查验、检验时提前做好准备。


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见《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决定》(国发〔2019〕19号)


按照上述规定,生产可发性聚苯乙烯的企业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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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下同),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前款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农业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适用行业目录(2013年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3年第3号)


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见《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公安部 农业部公告 2013年第9号)


按照上述规定,使用苯乙烯作为生产原料且年使用量超过1.8万吨的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企业,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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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按照上述规定,储存危化品的社会化仓库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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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港口经营许可证”和“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8号)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货物的港口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和进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包括在港区内装卸、过驳、仓储危险货物等行为。


第二十三条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符合许可条件的,应当颁发《港口经营许可证》,并对每个具体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配发《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


按照上述规定,经营危险品堆场的码头及码头附属的仓库、储罐需要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和“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



五、其他规定


储存危险品的工厂和仓库还应符合消防相关规定。具体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二条 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的设置,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相关标准主要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版(GB50016-2014),其中3.3.6项规定:厂房内设置中间仓库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甲、乙类中间仓库应靠外墙布置,其储量不宜超过1昼夜的需要量;根据该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做为生产原料的企业,即使未达到《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的条件,无需行政许可,但仍不可存放超过1昼夜需要量的危险化学品。


来源:黄埔海关12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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