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政策背景
为优化加工贸易监管,顺应市场主体生产经营和纾困减负需求,依法实施加工贸易货物“短溢区间”管理,规范海关行使行政执法裁量权,保护加工贸易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裁量基准。
02 什么是“短溢区间”管理
加工贸易货物“短溢区间”管理,指对加工贸易企业在运输、储存、加工、装配等过程中,产生的加工贸易货物短溢幅度在【-1%,1%】之间的情形,除企业存在主观过错外,不属于违法违规行为,由企业申请办理征税或调整账册底账手续后,海关按规定予以核销的管理措施。
以加工贸易账册备案的项号为单位测算,在本核销周期内单项或者多个单项加工贸易货物短溢幅度分别在【-1%,1%】之间,适用本裁量基准。单项加工贸易货物短溢幅度在【-1%,1%】之外的,适用其他有关管理规定。
注意事项
(1)短溢比值=(货物实际库存数量-账册底账理论库存数量)/(账册本核销周期期初数量+本核销周期进口总数量)
进口总数量=实际进口数量+深加工结转进口数量+余料转入数量+料件退换进口数
(2)短溢比值以加工贸易账册备案的项号为单位测算,涉及多项加工贸易货物短溢的,分别计算单项货物的短溢比值,各项之间不累加。
03 适用条件
海关实施加工贸易货物“短溢区间”管理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加工贸易货物短少、溢余情形作出相应处理决定。
适用加工贸易货物“短溢区间”管理,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海关信用等级为非失信企业。
(二)企业实行加工贸易账册管理。
(三)短溢的加工贸易货物,不影响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限制性管理;溢余的加工贸易货物尚未处置,或者已通过加工贸易方式复出口。
注意事项
(1)此裁量基准是针对加工贸易账册的。实行加工贸易手册管理的企业不适用。
加工贸易账册是海关以企业为管理单元为联网企业建立电子底账的海关监管模式。海关根据联网企业的生产情况和海关的监管需要确定核销周期,并按照该核销周期对实行加工贸易账册管理的联网企业进行核销。
(2)短溢的加工贸易货物同样遵照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限制性管理;溢余的加工贸易货物未通过加工贸易方式复出口且已处置的不适用。
04 处理原则
加工贸易货物在“短溢区间”范围内的,按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一)加工贸易货物短少,且短少数量不超过账册本核销周期该项货物期初数量与进口总数量之和1%的,企业可直接申请办理征税手续;
(二)加工贸易货物溢余,且溢余数量不超过账册本核销周期该项货物期初数量与进口总数量之和1%的,企业可直接申请办理调整账册底账。
05 本裁量基准适用场景
海关在实施监管及稽查、核查等执法工作中,发现加工贸易货物符合“短溢区间”情形的,适用本裁量基准。
06 名词解释及其他注意事项
本裁量基准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短少”,指加工贸易货物实际库存数量少于账册底账理论库存。
“溢余”,指加工贸易货物实际库存数量多于账册底账理论库存。
“短溢区间”,指按单项货物计,(货物实际库存数量-账册底账理论库存数量)/(账册本核销周期期初数量+本核销周期进口总数量)所得比值的上下限范围。负数表示短少,正数表示溢余。
本裁量基准中,“之间”“不超过”包括本数在内,“之外”不包括本数在内。
来源:石家庄海关12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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