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税物流中心(B型)二三事(认识篇)
2024.06.191531

保税物流中心(B型)二三事


认识篇


保税物流中心(B型)是什么?


保税物流中心(B型)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一家企业法人经营,多家企业进入并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保税监管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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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区分:


1. 保税物流中心(B型)属于保税监管场所。


保税监管场所包括保税物流中心(B型)、保税物流中心(A型)、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


2.保税物流中心(B型):一家企法人经营,多家企业进入从事保税物流业务。


保税物流中心(A型):一家企业经营并从事物流业务。


保税物流中心(B型)内可以开展哪些业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总署令第243号)规定,中心内企业可以开展以下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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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保税存储进出口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


保税存储是物流中心的常见业态,中心周边的大中型企业可以在原料价格较低或者自身库容、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将进口原料或制成品存入保税物流中心。


传统的一般贸易,要求进口货物在经过申报、缴税、结关后才能进入境内流通。而物流中心内货物在存储期限内可以暂缓缴纳相应税款,直到正式进口时再予以缴纳。如此一来,可以大大减轻企业的资金周转压力,为企业带来便利。


中心内保税存储的货物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不得集中申报的货物外,保税物流中心企业少批量、多批次进出货物的,经主管海关批准,可以办理进出中心货物的集中报关手续,可大大节约企业的报关成本和时间成本,使货物周转速度加快。


(二) 开展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


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是物流企业提高自身的竞争力,扩大市场,获得利润的有效途径,也是现代生产企业对物流管理产生的新的方向性的需求。海关保税物流中心充分考虑到了这点需求,对可以开展的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做了明确界定。


保税物流中心可以对所存货物开展分级分类、分拆分拣、分装、计量、组合包装、打膜、加刷唛码、刷贴标志、改换包装、拼装等具有商业增值的辅助性作业。


中心内企业需在“单一窗口”提交保税物流中心简单加工业务申报表,由主管海关进行审核。海关审核同意后企业可以组织人员进入仓库进行简单加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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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全球采购和国际分拨、配送。


中心内企业可以面向国内外两个市场进行采购、分拨、配送,货物在中心内可以自由转移,可与境外流转,可转为境内加工贸易或实施其他保税监管,也可转入国内市场内销,有利于企业建立物流分拨配送中心,显著提高运输效率。


现在,国内的很多保税物流中心(园区)将开拓保税物流仓储和配送业务作为发展重点,充分利用保税物流中心的保税、退税、免证政策优势,大力发展面向制造业的第三方物流服务,具有明显的区位优势。


其中,供应商管理库存模式,俗称VMI模式,是丰富物流方案选择的典型代表之一:专业的第三方物流企业在保税物流中心内建立专门的分拨中心,配备专业的人员,运用先进的物流管理系统,对来自境外和境内的供应商的货物实施有效的库存管理,能准确、迅速地向中心外配送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半成品,满足了中心外生产型企业的零库存管理需求。


(四) 转口贸易和国际中转。


转口贸易是指商品从一个国家或地区进口后,再以原有状态或经过加工或整理后进行出口的贸易方式。中转贸易是指商品在中途过境国家或地区进行多次转运,最终到达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贸易方式。“国际中转货物”是指由境外启运,经中转港换装国际航线运输工具后,继续运往第三国或地区指运口岸的货物。


转口贸易的贸易手续相对复杂,需要办理进口和出口的相关手续,如报关、检验检疫等。中转贸易的贸易手续相对简单,一般只需办理中转文件和相关的运输手续即可。


(五)经海关批准的其他国际物流业务。


如新兴的跨境电子商务:根据《关于扩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严格落实监管要求的通知》(商财发〔2021〕39号)规定,自2021年3月28日起,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范围扩大至所有自贸试验区、跨境电商综试区、综合保税区、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保税物流中心(B型)所在城市(及区域),今后相关城市(区域)经所在地海关确认符合监管要求后,即可按照要求,开展网购保税进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业务。


开展网购保税进口的物流中心应设置专用仓库对跨境保税进口商品实施集中管理,并配备符合海关跨境商品监管要求的X光机查验分拣线、视频监控等设施。


开展网购保税进口的中心内企业应当按照规定通过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及时向通关管理平台传送交易、物流、支付和仓储等数据。


海关提醒


进出中心货物适用相应的税收政策、贸易管制政策、外汇管制政策。


海关对中心内货物通关常采用哪些监管方式?


海关监管方式,即现行进出口货物报关单“ 监管方式”,是以国际贸易中进出口货物的交易方式为基础,结合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征税、统计及监管条件综合设定的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管理方式。保税物流中心(B型)内货物通关的监管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01 一般贸易“0110”


一般贸易是指我国境内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单边进口或单边出口的贸易。包括保税仓库进口供应给中国籍国际航行运输工具使用的燃料、物料等保税货物等八种货物情况。


本监管方式不适用:


1. 进出口货样广告品,监管方式为“货样广告品”( 3010)。


2.没有对外贸易经营资格的单位获准临时进出口货物,监管方式为“其他贸易”(9739)。


3.境外劳务合作项目,对方以实物产品抵偿我劳务人员工资所进口的货物(如钢材、木材、化肥、海产品等),对外承包工程期间在国外获取及在境外购买的设备、物资等,监管方式为“承包工程进口”(3410)。


02 保税间货物“1200”


全称“保税区间及保税仓库间货物结转”,是指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出口加工区、出口监管仓库、保税仓库、保税物流中心(A、B型)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间往来的货物。


本监管方式不适用出口加工区间结转货物,不同出口加工区企业结转货物适用“成品进出区”(5100)和“料件进出区”(5000)。


03 保税电商“1210”


全称“跨境电子商务网购保税”,简称“网购保税"。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在经海关认可的电子商务平台实现跨境交易,并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进出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境商品。


本监管方式不适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与境内区外(场所外)之间通过电子商务平台交易的零售进出口商品。


04 物流中心进出境货物“6033”


全称“保税物流中心进出境仓储货物”,是指从境外直接存入保税物流中心(A、B型)和从保税物流中心(A、B型)运出境的仓储、转口货物。


下列情况不适用本监管方式:


1.从境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除外)运人保税物流中心(A、B型)货物和从保税物流中心(A、B型)提取运往境内的货物。


2.符合“1200”监管方式的情况。


3.保税仓库进出境仓储、转口货物,监管方式为“保税仓库货物”(1233)。


4.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进出境仓储、转口货物,监管方式为“保税区仓储转口”(1234)。


05 中心保税展品“6072”


全称“保税物流中心进出境展览品”,适用于中心内企业将展览品从境外运至保税物流中心及复运出境的经营活动,不适用于保税仓储货物的展示。


06 中心国际中转“6073”


全称“保税物流中心国际中转货物”,适用于中心内企业在保税物流中心开展的国际中转运输业务,即从境外运入保税物流中心到保税物流中心运往境外的全过程均能确定运输安排的货物,不适用于在保税物流中心进行仓储、分拨等保税物流作业的货物。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全国共有保税物流中心(B型)82个,在各地海关监管下,保税物流中心(B型)将持续为企业提供便利化服务,保护国际贸易供应链稳定。


来源:石家庄海关12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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