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企业可以申请汇总征税备案
所有海关注册登记企业均可适用汇总征税模式(“失信企业”除外)。汇总征税企业是指进出口报关单上的收发货人。
二、企业如何向海关申请或变更汇总征税备案
(一)有汇总征税需求的企业,向注册地直属海关关税职能部门(以下简称“属地关税职能部门”)提交税款总担保(以下简称“总担保”)备案申请,总担保应当依法以保函、保单等海关认可的形式;
(二)保函受益人应包括企业注册地直属海关以及其他进出口地直属海关;
(三)担保范围为担保期限内企业进出口货物应缴纳的海关税款和滞纳金;
(四)担保额度可根据企业税款缴纳情况循环使用;
(五)企业可根据进出口业务需要,向属地关税职能部门申请总担保备案资料的变更。
三、提供汇总征税担保的担保机构应满足什么条件
企业凭担保机构提供的保函或《关税保证保险单》(保单)向海关办理汇总征税担保业务。
01 担保机构条件
担保机构是银行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良好的资信和较大的资产规模;
2.无滞压或延迟海关税款入库情事;
3.承诺对企业担保期限内申报进出口货物应纳税款、滞纳金承担足额、及时汇总缴纳的保付责任;
4.与海关建立保函真伪验核机制。
担保机构不具备资金偿付能力、拒不履行担保责任或不配合海关税收征管工作的,属地关税职能部门拒绝接受其保函。
02 担保数据电子传输
海关总署自2018年7月1日起,启动汇总征税担保数据电子传输,依托财关库银横向联网系统,汇总征税担保数据电子传输系统实现了担保备案、变更、撤销、担保额度扣减和返还、索偿等业务的电子化作业。
通过汇总征税担保数据电子传输系统传输的担保电子数据与纸质文书具有相同法律效力。海关已通过该系统接收汇总征税担保电子数据的,不再接受相应的纸质文书。
担保机构启用汇总征税担保数据电子传输系统前,应与海关总署完成联调测试。系统启用后,海关原则上仅接收担保机构通过该系统传输的电子担保数据。因系统原因无法进行汇总征税担保变更、索偿等数据电子传输的,海关和担保机构可通过线下模式进行处置。
担保机构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海关将暂停接收其汇总征税担保电子数据:
1.未按担保约定履行偿付义务;
2.出现违反海关相关法律法规情事。
四、注意事项
(一)企业申报时选择汇总征税模式的,一份报关单使用一个总担保备案编号;
(二)汇总征税报关单采用有纸模式的,企业应在货物放行之日起10日内递交纸质报关单证,至当月底不足10日的,应在当月底前递交;
(三)无布控查验等海关要求事项的汇总征税报关单担保额度扣减成功,海关即放行;
(四)企业办理汇总征税时,有滞报金等其他费用的,应在货物放行前缴清;
(五)企业应于每月第5个工作日结束前或者自海关税款缴纳通知制发之日起15日内,完成应纳税款的汇总电子支付。税款缴库后,企业担保额度自动恢复;
(六)企业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海关径行打印海关税款缴款书,交付或通知企业履行纳税义务;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税的,海关通知担保机构履行担保纳税义务,同时停止企业使用保函、保单办理担保通关业务;
(七)企业出现欠税风险的,进出口地直属海关暂停企业适用汇总征税。风险解除后,经注册地直属海关确认,恢复企业适用汇总征税;
(八)企业办理汇总征税业务出现欠税的,海关向担保机构发起担保索偿后,对应的担保即终止使用;
(九)企业信用状况被下调为失信企业或保函担保期限届满,属地关税职能部门确认企业已按期履行纳税义务的,可根据企业或担保机构申请退还保函正本。
来源:阿拉甬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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