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2月3日,海关总署发布2020年第18号公告,由于疫情特殊时期,海关总署决定临时延长汇总征税缴款期限和有关滞纳金、滞报金事宜。
为深化落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口岸防控工作,进一步做好报关和纳税服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关于汇总征税
按照海关总署2017年第45号公告,企业应于每月第5个工作日结束前,完成上月应纳税款的汇总电子支付。由于疫情特殊时期,2020年1月份申报的汇总征税,申报日期延长至2月24日。
2、关于滞纳金
对于缴款期限届满日在2020年2月3日至各地政府公布的复工日期期间内的税款缴款书,可顺延至复工之日后15日内缴纳税款。期间不计算滞纳金。
以广东省为例,广东省公布的企业复工日期为不早于2月9日24时(即复工日期为2月10日),那么缴款期限届满日在2020年2月3日至2月10日内的税款缴款书,可顺延至2月25日内缴纳税款。
3、关于滞报金
进口货物的滞报金,起征日顺延至各地政府公布的复工日期。即停工期间不计算进口滞报金。
汉连小编有话说:
滞纳金、滞报金关乎大家的切身利益,大家按规定操作,减少自身损失。
温馨提醒:疫情面前,我们齐心协力,积极配合,日常做到少出门、戴口罩、勤洗手,对自己的健康负起第一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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