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贸易便利化政策直通车丨进口货物水运转关“离港确认”模式
2024.09.031244

前言


天津海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相关决策部署,按照海关总署统一部署安排,认真研究落实国家层面的6方面32项改革措施,结合关区实际研提细化举措,配套建立工作台账,明确职责分工、细化工作要求。举全关之力,以“四提升、四服务”优化天津口岸营商环境,全面开展2024年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专项行动,助力天津市外贸经济高质量发展。为帮助企业更好地知晓、运用相关政策,现推出“天津海关跨境贸易便利化专项行动工作专栏”的系列政策指南,本期解读——进口货物水运转关“离港确认”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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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离港确认”?


“离港确认”模式下的进口水水“联运中转”货物抵达入境口岸后,可以在未完成理货、未确定境内运输工具的情况下,先行向口岸海关进行转关申报,只要在“离港确认”时完善境内运输企业及运输工具信息且舱单理货标志正常,待收到“可离港”回执后,货物即可离港。


适用范围


1.转关方式为“联运中转”

2.境内运输方式为“水路运输”

3.进口转关申报单


新模式优势


1.将海关转关手续和码头作业由“串联”变为“并联”企业可在未完成理货、未确定境内运输工具的情况下申报转关。

2.避免因内支线船舶船期变动导致申报信息需要修改。

3.内支线船舶运营更加灵活,水路物流效率进一步提高。


新旧模式对比


旧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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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港确认”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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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港确认”模式申报流程


1 通过“单一窗口”申报转关单

企业选择转关“离港确认”模式申报转关单时,可不填报境内运输企业及运输工具信息,转关审核时不校验舱单理货标志。


2 审核放行转关单

转关单放行后,收到“转关单审核放行,需离港确认”回执。


3 离港确认,货物离港

企业补充填报境内运输企业和运输工具后,收到“可离港”回执,货物即可离港。


各类回执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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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转关申报过程中,任一环节异常情况及下一步操作提示均通过回执形式告知企业,建议多关注“单一窗口”的回执信息。


1 “转关单审核放行,可离港”回执


企业未选择“离港确认”模式,已填报境内运输企业及运输工具信息,且舱单理货标志正常。海关已对转关单审核放行,货物可直接离港。


2 “已放行,理货异常或未理货”回执


企业选择“离港确认”模式、已填报境内运输企业及运输工具信息,但舱单理货标志异常或未理货。企业需至海关窗口办理人工确认手续,货物方可离港。


3 “需离港确认”回执


企业选择“离港确认”模式,未填报境内运输企业及运输工具信息,但舱单理货标志正常。海关已对转关单审核放行,企业在补充填报境内运输企业及运输工具信息后,收到“可离港”回执,货物即可离港。企业只能补充填报一次境内运输企业及运输工具信息,已填报的不能通过“单一窗口”申报端变更。


4“需离港确认,理货异常或未理货”回执


企业选择“离港确认”模式,未填报境内运输企业及运输工具信息,且舱单理货标志异常或未理货。海关已对转关单审核放行,企业在补充填报境内运输企业及运输工具信息后,将收到“可离港”回执,货物可离港;如理货标志异常或未理货,企业至海关窗口办理人工确认手续。


温馨提示


  1. 海关对“离港确认”模式的转关申报实施全电子化管理,一般情况下企业无需到海关窗口办理手续。2.企业应注意在舱单理货标志正常后再进行离港确认,否则需至海关窗口办理人工确认手续。


来源:天津海关12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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