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详解公式定价进口货物
公式定价,是指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所签订的合同中,买卖双方未以具体明确的数值约定货物价格,而是以约定的定价公式确定货物结算价格的定价方式。其中,结算价格是指买方为购买该货物实付、应付的价款总额。
公式定价进口货物需满足的条件
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进口货物,以合同约定定价公式所确定的结算价格为基础确定完税价格。
01书面约定
在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前或保税货物内销前,买卖双方已书面约定定价公式;
02结算价格暂不确定
结算价格取决于买卖双方均无法控制的客观条件和因素;
03确定结算价格期限明确
自货物申报进口之日起6个月内,能够根据合同约定的定价公式确定结算价格;
04符合有关规定
结算价格符合《审价办法》中成交价格的有关规定。
公式定价备案材料
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公式定价合同项下首批货物进口或内销前,向首批货物申报地海关或企业备案地海关提交《公式定价合同海关备案表》,如实填写相关备案信息。对于货物申报进口时或在“两步申报”通关模式下完整申报时能够确定货物结算价格的,无需提交《备案表》。
01合同
进口货物合同、协议(包括长期合同、总合同等);
02公式定价基本信息
定价公式的作价基础、计价期、结算期、折扣、成分含量、数量等影响价格的要素,以及进境关别、申报海关、批次和数量安排等情况说明;
03其他
相关情况说明及其他有关资料。
公式定价货物报关单填制
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口货物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价格说明”类栏目勾选(选项包括“公式定价确认”和“暂定价格确认”),在报关单备注栏准确填报“公式定价备案号”。(如下图:“公式定价确认”和“暂定价格确认”为有条件选填项。)
01公式定价确认
申报时,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所签订的合同中,买卖双方未以具体明确的数值约定货物价格,而是以约定的定价公式确定货物的结算价格的定价方式,包括结算价格仅受成分含量、进口数量影响,进口时无论能否确定结算价格,均应当填报“是”。
02暂定价格确认
“公式定价确认”填报“是”的,应当继续填报“暂定价格确认”栏目;“公式定价栏目”填报“否”的,无需填写“暂定价格确认”栏目。
公式定价货物进口时结算价格未确定的,“暂定价格确认”填报“是”;公式定价货物进口时结算价格已确定的,“暂定价格确认“填报“否”。
03公式定价备案号
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口公式定价货物,在报关单“价格说明”类栏目“公式定价确认”和“暂定价格确认”均填报“是”的,应当在报关单备注栏准确填写公式定价备案号。
○公式定价备案号填写格式为:
“公式定价”+备案编号+“@”,如“公式定价042024000001@”。
○对于同一报关单下有多项商品的,如需要指明某一项或几项商品为公式定价备案的,填写格式为:
“公式定价”+备案编号+“#”+商品序号+“@”。如报关单中第二项商品为公式定价备案货物,则填写“公式定价042024000001#2@”。
○各字段间不得插入空格符或其他无关字符,非汉字符用半角输入。
其他
01补办备案手续
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口公式定价货物,因故未能事先向海关备案的,应当在合同项下首批货物申报进口时补办备案手续。
02备案变更
经海关备案的公式定价合同发生变更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变更合同项下首批货物申报进口前,向原备案海关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03税款担保
公式定价货物进口时结算价格不能确定的,以暂定价格申报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向海关办理税款担保。
04报关单后续处置
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公式定价货物结算价格确定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提供确定结算价格的相关资料,办理报关单修改手续,包括将“暂定价格确认”调整为“否”以及其他相关申报项目调整等内容,同时办理税款缴纳及其他海关手续。结算价格确定之日为卖方根据定价公式出具最终结算发票的日期。
05延长结算期
自货物申报进口之日起6个月内不能确定结算价格的,经纳税义务人申请,申报地海关同意,可以延长结算期限至9个月。
来源:石家庄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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