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生效!目的港弃货风险反转,费用全由托运人承担!
2026.03.3110

三十年未遇的规则重塑


2026年5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将正式生效。


其中第93条对目的港无人提货的责任认定做出颠覆性调整,彻底改写了沿用多年的行业逻辑。


过去,目的港出现收货人失联、弃货等情况时,相关的滞港费、滞箱费、仓储费及处置费用,往往由承运人向境外收货人追偿。


货代作为中间协调者,大多只需协助沟通,无需直接兜底。


而新规明确将责任主体从“收货人”转向“托运人”核心原则变为“谁订舱,谁负责”。


这里的“托运人”特指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契约托运人,意味着只要货代以自身名义向船公司订舱,即便只是代理客户操作,一旦发生弃货,就会成为船公司优先追偿的对象。


特别是在FOB模式下,这种风险会被无限放大,很多货代习以为常的操作方式,都可能成为潜在的责任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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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弃货产生的费用远超想象,滞港费按天累积,滞箱费日费率高昂。


而船公司的追偿路径也将变得异常顺畅,无需跨境维权,直接在国内即可通过法律程序执行。


以下几个关键要点为货代人提供了风险防御的抓手:


首先是承运人的及时通知义务,若船公司未及时告知无人提货情况导致损失扩大,货代有权拒绝承担扩大部分费用。


其次,只有当收货人实际行使了提单换单、指示改港、提出索赔等运输合同权利后再弃货,责任才会转移给收货人,仅查询货物信息不构成“行使权利”。


新规第96条赋予托运人合同变更权,发现客户有弃货苗头时,可及时书面通知承运人中止运输、退运或变更收货人,将损失控制在最小范围。


那么,货代企业有哪些应对策略?


应从“粗放操作”转向“精细风控”


首要任务是明确自身法律身份。在所有订舱操作中坚守“代理人”定位,在委托书、订舱单等文件中清晰标注“仅作为代理人代理订舱,不承担托运人责任”。


对弃货风险较高航线的业务,要提高准入门槛,可收取高额保证金或要求全款预付。


针对在途及待出运订单,尤其是5月1日后到港的货物,需提前与收货方确认提货意向,一旦发现客户失联、付款延迟等情况,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所有涉及提货催促、费用告知、风险提示的沟通,都要通过邮件、正式通知函等可追溯的方式进行,确保每一步操作都有证据支撑。


这次《海商法》的修订本质上是行业从“拼价格、拼渠道”向“拼风控、拼服务”转型的倒逼信号。


在此提醒,距离新规生效仅剩最后一个月,正是梳理业务、修订合同、优化流程的关键窗口期,货代人需用专业与谨慎应对变化,将风险转化为提升核心竞争力。


来源:维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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