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出口口罩都是法检的吗?
医用口罩出口属法检商品,报关前是否需要申请电子底账?
医用口罩出口时,报关需提交哪些随附单据?
非医用口罩是否属于出口法定检验商品?报关时有什么特殊要求?
出口的口罩是医用口罩,但不是给医疗机构使用,而是供企业员工或消费者使用的,是否可以申报为“非医用”?
带着这些问题,看下面海关给出了答案。
4月13日召开的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新闻发布会上,海关总署综合业务司司长及有关部门相关负责人就强化防控能力、医疗物资出口、守好陆地边界等回答记者提问。
让医疗物资出口违法失信者寸步难行
当前,全球新冠肺炎疫情形势严峻,我国医疗物资出口呈现持续稳步上升态势。3月31日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药监局发布第5号公告,4月10日海关总署发布第53号公告,都强调要规范医疗物资出口秩序,严厉打击出口不合格的医疗物资的行为。海关又如何保证医疗物资有序出口呢?
海关总署综合业务司司长表示,医用物资质量安全直接关系人的生命健康,海关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强化监管,优化服务,支持有资质、有信誉的企业有序出口,为医疗物资走出国门、支持国际社会共同抗击疫情营造良好的通关环境。据统计,4月1日至12日,全国海关共验放出口主要疫情防控物资价值165.6亿元。
司长介绍,第5号公告发布以来,海关在口岸拦截非清单企业生产或者无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的医疗物资3300多万件,其中口罩3165万只、防护服50.9万套、新冠病毒检测试剂118.9万份、呼吸机677台、红外测温仪4.6万件,对于个别出口企业少报多出、伪报瞒报、夹藏夹带的行为,海关依法依规坚决予以严厉查处,并通过“海关发布”等信息平台予以曝光。
根据海关总署第53号公告,海关将依法履行医疗物资出口法定检验的职责,对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等直接用于抗疫医疗救治、与人的健康和安全息息相关的医疗物资,实施出口商品检验。司长强调,企业在出口相关医疗物资时必须严格履行如实申报的责任。海关对出口经检验不合格商品,或者出口属于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以及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将依法依规采取责令停止出口、没收违法所得、没收出口商品、罚款等处罚措施,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司长特别说明,对如实申报、出口合格医疗物资的守法企业,正常通关不会受到影响,海关将继续提供通关便利;对于违法、失信企业,海关将加大曝光力度,通过提高查验比例、加大稽核查频率,开展多部门联合惩戒等更加严格的监管措施,让违法失信者寸步难行,坚决维护我国医疗物资出口的良好秩序。
海关权威解读:口罩出口快速通关指南
4月10日,海关总署发布了2020年第53号公告,决定对医用口罩等11类商品实施出口法定检验,立刻引起广大出口企业关注。4月10日当天,青岛海关12360热线接到企业相关咨询电话1000余个,创历史记录。部分海关关员都称自己的电话被打爆了。
Q:所有出口口罩都是法检的吗?
A:为加强医疗物资出口质量监管,2020年4月10日海关总署发布第53号公告, 对医用口罩实施出口商品检验。
敲黑板!
重要的事情说三遍,只有上述HS编码项下医用、医用、医用商品才实施出口法检,非医用不实施出口法定检验。
Q:医用口罩出口属法检商品,报关前是否需要申请电子底账?
A:与其它出口法检商品不同,此次新增纳入《法检目录》的11类医疗物资,在出口前不需要申请电子底账,正常向海关报关,报关时不需提供电子底账号。当然,也不实施产地检验,无需在产地报检。
Q:医用口罩出口时,报关需提交哪些随附单据?
A:根据《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 2017年第104号),医用口罩属二类医疗器械。报关时需按照《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有序开展医疗物资出口的公告》(2020年第5号)要求,提供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和出口医疗物资声明。
Q:非医用口罩是否属于出口法定检验商品?报关时有什么特殊要求?
A:非医用口罩不属于出口法定检验商品,报关时不需要提供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及质量安全承诺声明,出口企业应如实申报。
Q:出口的口罩是医用口罩,但不是给医疗机构使用,而是供企业员工或消费者使用的,是否可以申报为“非医用”?
A:不可以。确定是否为医用口罩时,是依据商品本身的属性,而不是最终的用途。请出口企业重点关注,避免因不了解相关要求而申报错误。
Q:企业在出口时,如何区分医用和非医用口罩?
A:可以根据我国及国外口罩相关标准进行区分:
海关总署商检司将不定期更新部分国家或地区防疫物资技术法规和标准,目前已更新至第三版,链接为:http://sjs.customs.gov.cn/sjs/zcfg56/2951967/index.html。
非医用口罩
友情提示:
符合GB2626标准要求的KN90、KN95、KN100、KP90、KP95、KP100等系列口罩,均属非医用口罩;带呼吸阀的口罩也属非医用口罩。NIOSH认证的N95口罩不等于医用防护口罩。
详细区分医用非医用口罩,可见链接:《解读 | 如何区分医用与非医用口罩》,另外海关总署商检司会组织人员,继续研究防护服、护目镜等商品关于医用和非医用的解读并发布,敬请期待。
Q:医用口罩出口时,在口岸检验的内容有哪些?
A:《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出口医疗器械的企业应当保证其出口的医疗器械符合进口国(地区)的要求”。
《商品检验法》第六条规定“必须实施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是指确定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合格评定程序包括:抽样、检验和检查;评估、验证和合格保证;注册、认可和批准以及各项的组合。
医用口罩出口时,海关根据风控指令要求实施现场合格评定:
a.验证实货是否与医疗器械注册证一致;
b.检查商品包装、标识、品名、数量以及是否冒用、伪瞒报等;
c.对企业提交的质量安全承诺书(合格保证)或检测报告进行评定;
d.检验商品外观质量检验;
e.抽样送实验室对商品的内在质量进行检测;
Q:出口双边协议国家医用物资有什么要求?
A:按照中国和国外政府签订的双边协议,目前对出口至下面4个国家的口罩,需申请实施装运前检验。符合装运前检验范围的,仍按照之前出口法检商品要求实施产地检验+口岸监装,并由海关出具装运前检验证书。
Q:出口口罩时,应关注国外哪些准入要求?
A:不同国家对进口口罩要求不同,如美国对进口医用口罩需要FDA注册,欧盟对进口非医用口罩要求获得CE认证等,具体要求参考:《一只口罩的“秘密”,出口何去何从?》
Q:未如实申报或出口不合格医用口罩会受到何种行政处罚?
A:对于将医用物资伪报成非医用物资逃避检验的,或将C类快件中的一般商品伪报为货样广告品的,依法从重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地方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出口属于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或者以不合格进出口商品冒充合格进出口商品的,责令停止出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口罩出口的消息,以下均属谣言。
出口防疫物资莫违规,违规必被扣!
4月9日,郑州海关所属郑州机场海关对两票申报出口至意大利的非医用口罩进行查验时,发现内外包装上均未印生产日期与保质期,且其中一票口罩有明显发黄发黑痕迹并带有毛发等夹杂。这两票问题口罩数量共30万个,目前该关已对这批货物实行暂扣处理。
4月1日至4月10日,郑州海关所属郑州机场海关共查获问题口罩11批次,合计574.87万个。
海关提醒
如发现企业在出口疫情防控物资时存在伪瞒报、夹藏夹带、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等违法行为的,海关将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合法出口 拒绝夹藏
4月8日,昆明海关所属孟连海关值班关员对从孟连口岸边民互市场所申报出口的一车货物核对单证,发现申报货物为“扣件、内衣、瓷砖、卷帘门、胶鞋”等货物,商品种类繁多,且堆放杂乱不规整,存在较高夹藏风险,值班关员当即对车辆进行人工布控后实施查验。
经整车查验,在车厢前部及驾驶室发现夹藏有未向海关申报的口罩共计20箱,其中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4400只,一般防护性口罩38300只,共计42700只。
根据《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有序开展医疗物资出口的公告》(2020年第5号公告)要求,自4月1日起,出口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呼吸机、红外体温计的企业向海关报关时,须提供书面或电子声明,承诺出口产品已取得我国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符合进口国(地区)的质量标准要求。海关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验放。上述医疗物资出口质量监管措施将视疫情发展情况动态调整。
厦门汉连供应链有限公司现已申请到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并为希腊、马来西亚、罗马尼亚、新加坡、欧美等海外客户顺利报关出口各类口罩及防疫物资,对于海关新规、口罩类型及不同国家标准资质都有专业探索。
防疫物资咨询热线TEL:15980838018(微信同号)备注企业名称,可获得免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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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海关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