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大比对(1210、1239和9610)
2020.07.045186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是指中国境内消费者通过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经营者自境外购买商品,并通过“网购保税进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下同)、“网购保税进口A” (1239)、“直购进口”(9610)三种方式运递进境的消费行为。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

三种进口模式的特点


三者税收政策相同

三种进口模式在税收政策上享受相同优惠,一般情况下,同普通货物相比,在税收上具有较大优势:在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商商品,关税税率全部是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以奶粉为例,若按照普通货物进口,缴纳 税款合计为销售价格的30%,而按照跨境电商方式进口则不到售价10%,税收优惠显而易见。但是,如果商品最终售价同进口价格差异很大,则电商模式的税 收优惠不明显。


消费总(限)额政策相同

消费者单次交易不得超过5000元,年度交易限值不得超过26000元。如仅购买一件商品,完税价格超过5000元单次交易限值但低于26000元年度交易限值,享受相关优惠(如不需要提交许可证),但要按照货物税率全额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交易额计入年度交易总额;如果年度交易总额超过年度交易限值的,应按一般贸易要求管理,不享受任何电商政策优惠。


商品范围相同

三种模式进口商品全在《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2019年版)》内。清单备注会对部分商品(如粮食、冻水产品)的进境方式、年度消费数量、有关限制等进行说明,如有的商品备注为“列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商品除外”,有的为“仅限网购保税商品”。

不同进口模式适合进口不同商品。家庭长期且使用适宜囤货的商品,如奶粉、纸尿裤等,适合用保税的两种模式进口;直购进口商品的品类齐全,选择性更广泛。


实施地理范围不同

对城市要求不同


“网购保税进口”(1210)

目前只能在全国86个试点城市及海南全岛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含综合保税区、保税港区、保税区等)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内试点(以 下简称“特殊区域或物流中心”)。


“网购保税进口A”(1239)

在上述试点城市之外的特殊区域或物流中心开展。


“直购进口”(9610)

没有实施城市限制,原则上任何城市都可以开展。


入境后的暂存地点不同


“网购保税进口”(1210)及“网购保税进口A”(1239)

商品进口后,作为保税货物存储在特殊区域或物流中心,存放时间可能长达数月。


“直购进口”(9610)

在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内暂存、即刻放行(个别城市目前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开展)。


物流模式不同

“网购保税进口”(1210)与“网购保税进口A”(1239)

商品一般通过海运方式批量运至特殊区域或物流中心,待国内消费者下单后,再运送至消费者。因已在国内备货,故响应订单快,运输时间短,综合运费低。


“直购进口”(9610)

俗称“集货模式”,即电商商品在国外已经根据每个订单打好小包,统一通过航空等国际物流运输至国内海关监管作业场所,按照小包逐个向海关申报(可能会被抽中查验)后,海关放行后运递至消费者。商品运输时间长,运费高(主要是航空运输),时效性低。


商品首次进口要求不同

海关对货物及个人物品,在数量、金 额、许可证等方面执行不同的监管规定。


“网购保税进口”(1210)与“直购进口”(9610)

按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不执行有关商品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但对相关部门明令暂停进口的疫区商品,和对出现重大质量安全风险的商品启动风险应急处置时除外。


“网购保税进口A”(1239)

是按照《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2019年版)》尾注中的有关要求执行: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中商品免于向海关提交许可证件;

网购保税商品 “一线”进区时须按货物监管要求执行,“二线”出区时参照个人物品监管要求执行;


依法需要执行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的化妆品、婴幼儿配方奶粉、药品、医疗器械、特殊食品(包括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等, 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退货管理

消费者对三种模式商品均可以申请退货

“网购保税进口”(1210)及“网购保税进口A”(1239)

因在国内进行,退货手续简单。


“直购进口”(9610)

因面临国际物流操作、国外海关清关等情况,耗时较长。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

试点城市与综合试验区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试点城市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极易被混淆,简言之,两者适用政策不同。以杭州为例,既是跨境电商试点城市,又设有中国(杭 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但也有城市有跨境电商综试区,但不是试点城市。目前仅有试点城市可以享受“网购保税进口”(1210)政策。因“1210” 模式比“1239”模式更具有政策优势,且前期试点城市发展迅猛、电商巨头在全国布局成熟,故“1239”模式鲜有开展。杭州、郑州、宁波等发展较好的跨境电商城市均采用“1210”模式。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

网购保税进口的场地条件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内应设置信息化系统、专用查验场地,配备X光机查验分拣线、视频监控等监管设施。企业应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仓储管理系统,设置专用区域存放电商商品,未经海关同意,不得与其他货物混存。专用区域按照作用可以大致分为以下类型:

1、仓储理货区

2、打包区

3、查验等待区及查验区

4、配送作业区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

网购保税进口的开展准备


企业备案

参与跨境电子商务进口的企业分为以下三大类:

1.境外跨境电商企业及其境内代理人

2.跨境电商平台

3.境内服务商(提供支付、物流、仓储、申报服务的企业)


支付企业

应具有《金融许 可证》或者支付业务范围包含“互联网 支付”的《支付业务许可证》;


物流企业

应具有《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上述企业需要向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备案。


海关信息化系统将跨境电商企业的“跨境电子商务类型”分为5类:

1.电子商务企业

2.物流企业

3.电子商务、交易平台

4.支付企业

5.监管场所、经营人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可以具备多重电商身份、进行多项选择。


系统对接

跨境电商平台企业或电商企业境内代理人、支付企业、物流企业、提供申报服务企业,应按照相关数据传输的 格式及要求,分别同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进行信息化系统对接,进而实现同海关系统对接,以向海关传输交易单、支付单、 运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申报清单》等电子信息。


税款担保

消费者为跨境电商商品的纳税义务人,而电商平台企业、物流企业、申报企业作为税款的代收代缴义务人,在开展业务前以保证或者保函方式,向海关提交足额有效的税款担保,并在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境商品信息化系统中录入担保信息,海关予以确认。


建立账册

企业在海关金关二期系统建立跨境电商专用电子账册,为记录和核算商品进境、存储、出区等做好准备。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

网购保税进口简要流程


商品入特殊区域(中心)

电商商品同普通货物一样,入境后向海关申报。试点城市的监管方式应填报 “网购保税进口”(代码1210),其他城市应填报“网购保税电商A”(代码1239)。

商品在进境口岸进行海关检查(检 疫)后,放行入特殊区域(中心),进行理货、存储。


销售出特殊区域(中心)

商品在电商平台销售后,相关企业分别向海关传输交易、支付、物流“三单”电子信息,并申报《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申报清单》,货物打包、海关放行后出特殊区域或中心,运送至消费者。


退货管理

允许境外跨境电商企业境内代理人或其委托的报关企业对订单内的部分或全部商品申请退货,退货商品应在海关放行之日起45日内运抵原特殊区域或物流中心,相应税款不予征收,并调整消费者年度交易累计金额。


汇总征税

海关放行后30日内未发生退货或修撤单的,税款代收代缴义务人在放行后第31日至第45日内向海关办理纳税手续,缴纳税款后担保额度自动恢复。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

其他注意事项


线下自提

原则上不允许网购保税进口商品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开展“网购保税+线下自提”模式,换言之可以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线下自提业务。


禁止二次销售

对于已购买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不得进入国内市场再次销售。


优惠促销价格

海关以电商商品的实际交易价格(包括商品零售价 格、运费和保险费)征税。如果有针对所有消费者的直接打折、满减等优惠促销价格,海关会以优惠后的价格征税。如果是使用电商代金券、优惠券、积分等虚拟货币形式支付订单,则海关仍然按照原价格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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