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 | 关于调整加工贸易内销申报纳税办理时限
2020.07.044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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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适用企业范围?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h账册企业)、区外联网监管企业(e账册企业),区外非联网监管的一般信用及以上企业


2. 适用业务范围?

特殊监管区域外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内销、特殊监管区域内采用“分送集报”出区的加工贸易货物


怎么做?


1.向主管海关提交纸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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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办理内销纳税手续情况表


不予办理的三种情况:

涉嫌走私、违规已被海关立案调查、侦查,案件未审结的;

有逾期未报核加工贸易手册的;

因为管理混乱被海关要求整改,在整改期内的。


Q1:担保要求?


A:按企业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管理:


高级认证、一般认证企业:

无需提供担保


一般信用企业:

需提供有效担保:可采用海关保证金或有效期内银行保函两种形式

保证金(保函)金额=企业计划内销纳税金额×50%

企业计划内销纳税金额=企业计划内销货物金额×企业申请时汇率×综合税率(22%)


Q2:办理时限?


A:按季度申报纳税不得跨年操作,企业需在每年4月15日、7月15日、10月15日、12月31日前进行申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适用内销集中纳税:

(一)企业涉嫌走私、违规,被海关立案调查、侦查,案件未审结的; 

(二)企业一年内实际内销征税金额超过计划纳税金额两次及以上,未及时到海关办理相应手续的;

(三)企业内销加工贸易货物后,未经海关批准不在规定时间内向主管海关办理集中申报手续的; 

(四)企业先行内销加工贸易货物后无法按规定提交许可证件的;

(五)企业手册到期未及时办理报核手续的;

(六)因管理混乱被海关要求整改的;

(七)企业被降为失信企业的;

(八)企业自主申请终止资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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