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海关申报指引
2020.10.273843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外贸稳外资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0〕28号)要求,加快培育贸易新业态新模式,促进外贸创新发展,根据商务部等七部委近期公布的全国第五批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名单,海关总署决定扩大17家市场开展第五批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此次扩围后,全国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总数将达到31家。试点将推动传统商品市场转型升级,带动更多中小微企业参与对外贸易,有助于推动形成国内国际双循环发展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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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采购贸易


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根据《关于修订市场采购贸易监管办法及其监管方式有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 2019年第221号),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是指在经认定的市场集聚区采购、经过市场采购贸易管理系统确认、由符合条件的经营者办理出口通关手续的贸易方式。市场采购海关监管方式代码为“1039”,全(简)称“市场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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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采购贸易特点:

①免征不退: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增值税免征不退;

②简化申报:出口货物可按“章”归类申报和认定查验,通关更加便利;

③风险可控:联网信息平台全流程操作和监管,所有交易都通过联网信息平台完成。确保了出口商品“源头可溯、风险可控、责任可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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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采购贸易优势:

可以解决“多品种、多批次、小批量”商品如何“走出去”的问题:

①为缺乏国际贸易专业知识等不具备国际贸易能力的小微企业、个体户架起了商户与国际买家做生意的桥梁;

②简化申报,便捷了市场内“单小货杂”的“百家货”快速通关;

③解决了商户无(进项)增值税发票货物,合法合规的出口问题。


开展市场采购贸易的意义:

一、挖掘国际市场潜在需求。能将市场上丰富的商品输送到境外,将国外市场潜在的需求激发出来,扩大了中国小商品的国际市场覆盖面。

二、激发中小微企业生产潜力。为广大没有能力自建外贸体系的中小微企业、家庭作坊提供了共享式的商贸流通和对外贸易大平台,构筑了对接国际市场的便利通道,促进实体生产和就业。激发了中小微企业的生产潜力。

三、促进专业市场外贸转型升级。为全国数以千计的专业市场开展国际贸易探索了新路径。


市场采购贸易是不是有很多优点?是不是您也想参与呢?


如何进行经营主体备案?  


对从事市场采购贸易的对外贸易经营者,需在市场集聚区所在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企业所在地海关负责按照海关相关规定办理进出口收发货人备案。


市场经营与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的相关职责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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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修订市场采购贸易监管办法及其监管方式有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 2019年第221号)应履行的责任和义务:


对外贸易经营者对其代理出口商品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责任。


需在采购地实施检验检疫的市场采购贸易出口商品,其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建立合格供方、商品质量检查验收、商品溯源等管理制度,提供经营场所、仓储场所等相关信息,可在出口申报前向采购地海关提出检验检疫申请。


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对出口市场在生产、加工、存放过程等方面有监管或官方证书要求的农产品、食品、化妆品,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双边协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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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采购贸易如何申报? 


市场采购贸易出口商品应当在采购地海关申报,单票报关单的货值最高限额为15万美元。


每票报关单所对应的商品清单所列品种在5种以上的可以按以下方式实行简化申报:


货值最大的前5种商品,按货值从高到低在出口报关单上逐项申报;


其余商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章”为单位进行归并,每“章”按价值最大商品的税号作为归并后的税号,货值、数量等也相应归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品不适用简化申报:a.需征收出口关税的;b.实施检验检疫的;c.海关另有规定不适用简化申报的。


温馨提示

以下出口商品不适用市场采购贸易方式:

1.国家禁止或限制出口的商品;

2.未经市场采购商品认定体系确认的商品;

3.贸易管制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不适用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的商品。


来源:综合自合肥海关、12360海关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