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关务问答,说不一定就有你的疑惑!
2020.11.092408


5fa8b82139d92.jpg

企业管理及检验检疫


Q1:请问如何获取书面备案登记证明?


A:根据《关于〈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纳入“多证合一”改革的公告》(海关总署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第四款规定:

自本公告实施之日起,海关不再核发《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需要获取书面备案登记信息的,可以通过“单一窗口”在线打印备案登记回执,并到所在地海关加盖海关印章。


Q2: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核准有效期是多久?


A:根据《关于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82号)附件2《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核准》第二中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核准”实施“审批改为备案”改革。改革后,企业开展生产出口食品经营活动应持有营业执照并按要求进行备案,并取消许可证有效期,改为长期有效。


Q3:我司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时,所填企业信息须真实有效吗?


A:根据《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海关总署第240号令)附件3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

报关单位在办理注册登记业务时,应当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所填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且承担法律责任。


Q4:海关是否取消了出口化妆品企业备案?


A:根据《关于调整部分进出境货物监管要求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99号)第十中第三款规定:


取消对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实施备案管理的监管要求。


Q5:出口饲料到国外,企业需要办理出口饲料企业注册登记吗?


A:根据《关于调整部分进出境货物监管要求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99号)第二中规定:

出境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输入国家或地区无注册登记要求的,免于向海关注册登记。按照上述文件要求,你司出境饲料如果输入国家或地区无注册登记要求的,免于向海关注册登记。

5fa8b8725885a.jpg

关税及统计


Q1:减免税申请人以减免税货物向境内金融机构办理货物抵押的,应到海关办理什么手续?


A:根据《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海关总署第240号令)附件30《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减免税申请人以减免税货物向境内金融机构办理贷款抵押的,应当向海关提供下列形式的担保:

1与货物应缴税款等值的保证金。

2境内金融机构提供的相当于货物应缴税款的保函。

3减免税申请人、境内金融机构共同向海关提交《进口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承诺保证书》,书面承诺当减免税申请人抵押贷款无法清偿需要以抵押物抵偿时,抵押人或者抵押权人先补缴海关税款,或者从抵押物的折(变)价款中优先偿付海关税款。


减免税申请人以减免税货物向境外金融机构办理贷款抵押的,应当向海关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形式的担保。


Q2:我司要申报进口无代价抵偿货物,应提交哪些单证?


A:根据《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海关总署第240号令)附件1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口无代价抵偿货物,应当提交买卖双方签订的索赔协议。海关认为需要时,纳税义务人还应当提交具有资质的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原进口货物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的检验证明书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Q3:请问减免税船舶的监管年限是多久?


A:  根据《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海关总署第240号令)附件1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


船舶的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监管年限为8年。


Q4:请问检测修理物品这种贸易方式是否纳入海关统计?


A:  根据《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25号)规定:


不列入进出口货物贸易统计的货物含有“12.检测、修理物品”,因此该贸易方式不纳入海关统计。


监管通关与行邮


Q1:我司进口了一批货物,还未向海关申报,在做商品归类时需要查看实物,请问是否可以向海关申请查看货物?


A:  根据《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海关总署第243号令)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向海关申报前,因确定货物的品名、规格、型号、归类等原因,可以向海关提出查看货物或者提取货样的书面申请。海关审核同意的,派员到场实际监管。


Q2:请问向海关办理运输工具备案手续时,是否还应向海关提供相关纸质材料?


A:  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运输工具进出境监管作业无纸化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91号)第一中规定:


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进出境运输工具服务企业办理相关企业及运输工具备案、备案变更、备案撤(注)销手续,以及来往港澳公路货运企业及公路车辆年审、验车手续的,可向海关提交电子数据办理相关手续,无需提交备案登记表、备案变更表、年审报告书、验车记录表、临时进境验车申报表等纸质单证资料及相关随附单证。


Q3:我的邮寄物品被征税,请问海关是如何认定完税价格作为计税依据的?


A:  根据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二中第1、2、3款规定:


已列明完税价格的物品,按照《完税价格表》确定;《完税价格表》未列明完税价格的物品,按照相同物品相同来源地最近时间的主要市场零售价格确定其完税价格;实际购买价格是《完税价格表》列明完税价格的2倍及以上,或是《完税价格表》列明完税价格的1/2及以下的物品,进境物品所有人应向海关提供销售方依法开具的真实交易的购物发票或收据,并承担相关责任。海关可以根据物品所有人提供的上述相关凭证,依法确定应税物品完税价格。


Q4:请问海关对广告宣传品出境有何监管要求?


A:  根据《关于在全国各对外开放口岸实行新的进出境旅客申报制度》(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72号)第四中第四款规定:


出境旅客携带有货物、货样、广告品的,应在《申报单》相应栏目内如实填报,并将有关物品交海关验核,办理有关手续。

5fa8b8a3c6196.jpg

加工贸易监管


Q1:我司想要申请一个自用型保税仓库,请问此类保税仓库是否可以存储其他企业货物?


A:  根据《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海关总署第240号令)附件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


自用型保税仓库由特定的中国境内独立企业法人经营,仅存储供本企业自用的保税货物。


Q2:我司是新设立手册的进料加工企业,请问海关的保税核查是指什么?


A:  根据《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海关总署第240号令)附件2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核查办法》第二条规定:


保税核查,是指海关依法对监管期限内的保税加工货物、保税物流货物进行验核查证,检查监督保税加工企业、保税物流企业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内保税业务经营行为真实性、合法性的行为。


Q3:我司有部分进料加工的残次品需要办理内销手续,请问海关如何审定完税价格?


A: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内销保税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海关总署第211号令)第五条规定:


来料加工进口料件或者其制成品(包括残次品)内销时,海关以接受内销申报的同时或者大约同时进口的与料件相同或者类似的保税货物的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来源:中国海关杂志


小贴士

厦门汉连物流有限公司旗下关务咨询为专业海关事务咨询服务机构,可提供商品归类预裁定、税号争议解决、税政调研、进口减免税策划、海关AEO认证辅导、特许权使用费申报指导等专业化细分服务。有任何相关疑难问题,欢迎拨打0592-5608333-118,我们将竭诚为您解答。


汉连综合业务咨询窗口

商务中心 Amoly 陈经理

TEL:0592-5608333-118/19859176643(微信同号)

Email:amoly_xiamen@alphatpe.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