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权使用费,我该拿你怎么办?
2020.11.112389

今天,我们就来说说这令人头疼的特许权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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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1什么是特许权使用费?


特许权使用费,指进口货物的买方为取得知识产权权利人及权利人有效授权人关于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著作权、分销权或者销售权的许可或者转让而支付的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下文统称《审价办法》)


也就是说,特许权使用费主要有三个特征:

1、由智力、才艺等产生的成果带来了财产权利;

2、由他人付出费用后加以利用,而非由权利所有人本人使用;

3、权利所有人根据他人对权利实际利用的程度收取使用费。


No2现阶段特许权使用费的海关申报要求?


自2019年5月1日起,关于特许权使用费的申报,按照海关总署2019年第58号公告(《关于特许权使用费申报纳税手续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执行。


首先,在报关单“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栏目填报确认是否存在应税特许权使用费。(注意,这里是填报“应税特许权使用费”)


a.对于存在需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与进口货物有关的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的,无论是否已包含在进口货物实付、应付价格中,都应在“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栏目填报“是”。

简而言之,只要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不论是否包含在进口货物实付、应付价格中,都要向海关申报。


b.对于不存在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与进口货物有关的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的,在“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栏目填报“否”。

这个很好理解,如果没有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就填“否”。

c.出口货物、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货物(内销保税货物除外)免予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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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


那么问题来了,什么情况下的的特许权使用费应该被计入完税价格呢? 


一、未包括在进口货物实付、应付价格中,这种情况下的特许权使用费应该被计入完税价格。(《审计办法》第十一条)


但是也有特殊情况,如果:

1.特许权使用费与该货物无关;

2.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不构成该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

这两种情况下,特许权使用费不纳入海关征税范围,那么填制报关单时就应该填“否”。除此之外,特许权使用费均须计入完税价格。


二、与进口货物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情形如下(《审价办法》第十三条):


(一)特许权使用费是用于支付专利权或者专有技术使用权,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1.含有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2.用专利方法或者专有技术生产的;

3.为实施专利或者专有技术而专门设计或者制造的。


(二)特许权使用费是用于支付商标权,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1.附有商标的;

2.进口后附上商标直接可以销售的;

3.进口时已含有商标权,经过轻度加工后附上商标即可以销售的。


(三)特许权使用费是用于支付著作权,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1.含有软件、文字、乐曲、图片、图像或者其他类似内容的进口货物,包括磁带、磁盘、光盘或者其他类似载体的形式;

2.含有其他享有著作权内容的进口货物。


(四)特许权使用费是用于支付分销权、销售权或者其他类似权利,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进口后可以直接销售的;

2.经过轻度加工即可以销售的。

大家可以仔细比照自家企业的情况,如符合以上条件,其特许权使用费应计入完税价格,向海关如实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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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构成销售条件,买方不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则不能购得进口货物,或者买方不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则该货物不能以合同议定的条件成交的,应当视为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构成进口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审价办法》第十四条)

这种情况下,特许权使用费也应当计入完税价格。


其次,纳税义务人在货物申报进口时已支付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的,已支付的金额应填报在报关单“杂费”栏目,无需填报在“总价”栏目。

海关按照接受货物申报进口之日适用的税率、计征汇率,对特许权使用费征收税款。


关于海关审价,当海关在审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时,如果发现不能遵循客观、公平、统一的原则或者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会同企业进行价格磋商,然后依次以下列方法审查确定该货物的完税价格:

(一)相同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

(二)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

(三)倒扣价格估价方法;

(四)计算价格估价方法;

(五)合理方法。


最后,纳税义务人在货物申报进口时未支付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的,应在每次支付后的30日内向海关办理申报纳税手续,并填写《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申报表》。


报关单“监管方式”栏目填报“特许权使用费后续征税”(代码9500),“商品名称”栏目填报原进口货物名称,“商品编码”栏目填报原进口货物编码,“法定数量”栏目填报“0.1”,“总价”栏目填报每次支付的应税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毛重”和“净重”栏目填报“1”。


在实行“特许权使用费后续征税”方式之前,一直沿用“后续补税”的方式。但是,特许权使用费普遍存在的后续支付情况,后续补税往往存在征税时间上延长,往往会产生滞纳金。


改“后续补税”为“后续征税”,明确合法、合规企业在每次应支付应税费用后30日内,自主申报特许权税款不加收滞纳金,充分体现了“守法便利、违法惩戒”的原则。同时,企业还可以选择自报自缴、汇总征税等多种模式缴税,缓解了资金压力。


No3向海关申报应税特许权使用费,需提供哪些材料?


(一)应税特许权使用费涉及的原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编号;

1.当次支付的应税特许权使用费对应单份报关单的,提供原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编号;

2.当次支付的应税特许权使用费对应多份报关单或多项进口货物的,应在随附材料清单中填写与该特许权使用费有关的报关单海关编号及相关货物情况,在“说明”栏填写特许权使用费分摊到相关报关单或相关货物的分摊方法,并提供分摊特许权使用费所使用的会计原则及客观量化的数据资料。


(二)特许权使用费合同/协议、发票、特许权使用费支付凭证;


(三)企业从税务部门获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纳税凭证;


(四)对照《审价办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就“特许权使用费是否与进口货物有关”及“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是否构成进口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提供相关书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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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4如果未按海关要求申报,后果如何?


a.因企业填报“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栏目造成少征或漏征税款的,海关可以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至海关发现违反规定行为之日止,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b.纳税义务人按照规定在报关单填报了特许权使用费,但是未在规定期限向海关办理特许权使用费申报纳税手续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海关可以自其应办理申报纳税手续期限届满之日起至办理申报纳税手续之日或海关发现违反规定行为之日止,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特许权使用费有不同的支付方式,有的合同将特许权使用费直接计入货物购买价格,这时,不需要再对成交价格进行调整。但大多数情况下,企业进口货物价格与特许权费用是分开收取的。

这种情况下,掌握特许权使用费的相关知识和判定方法应该是关务必备的工作技能了,为什么这么说呢?


在海关企业AEO认证工作中,在单证复核的认证审核过程中,海关认证工作人员可能会向相关的关务岗位人员询问:“如何复核特许权使用费的申报?有特许权使用费,是依据什么资料?没有特许权使用费,企业如何自查的?......


那么,关务朋友们如何入手自查有没有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呢?一般情况下,可以从两个方面入手:

1,检查财务的非贸支付情况,因为大多数企业进口货物价格与特许权费用是分开收取的,这种情况下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肯定是非贸支付项下的。

2,一般来说,存在特殊关系的买卖双方易发生非贸支付情况,和特殊关系企业的资金往来情况在财务可以查到,关务朋友也可以从这方面入手。


以下八种情形,海关认为买卖双方存在特殊关系:

(一)买卖双方为同一家族成员的;

(二)买卖双方互为商业上的高级职员或者董事的;

(三)一方直接或者间接地受另一方控制的;

(四)买卖双方都直接或者间接地受第三方控制的;

(五)买卖双方共同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第三方的;

(六)一方直接或者间接地拥有、控制或者持有对方5%以上(含5%)公开发行的有表决权的股票或者股份的;

(七)一方是另一方的雇员、高级职员或者董事的;

(八)买卖双方是同一合伙的成员的。

买卖双方在经营上相互有联系,一方是另一方的独家代理、独家经销或者独家受让人,如果符合前款的规定,也应当视为存在特殊关系。


小结

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企业如何确定千差万别的价格事实和错综复杂的合同条款是否属于海关征税范围的特许权使用费,以及发生稽查后,企业如何能够举证合理,正确估算相关税费,这些,需要大家自己在实践中进一步揣摩。


来源:软烟罗


小贴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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