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植物检疫】《进境粮食检疫初审联系单》线上办理不迷路!
2023.07.171533

为加快推进“智慧海关”建设有关部署,持续优化口岸营商环境,海关总署现已在“进境粮食检验检疫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粮食系统”)部署上线《进境粮食检疫初审联系单》(以下简称《初审联系单》)电子化相关功能,并在全国海关推广应用。


自2023年7月1日起,除特殊情况外,指运地隶属海关不再出具纸质《初审联系单》。


一、线上系统办理,极大便利企业


便捷: 

企业无需往返业务现场递交纸本资料,节约人力、时间,降低了成本;


透明: 

企业线上申请后,可查询到办理进度的每个环节; 


智能: 

线上办理许可证时,“粮食系统”会将企业相关数据与海关信息进行自动对碰,做到高效智能。


二、申请条件


(一)进境后加工存放单位在“粮食系统”内开通账号且状态正常;


(二)粮食种类符合总署公布的《准予进口粮食(含籽实类和块茎类粮食、油籽)和植物源性饲料种类及输出国家或地区名录》准入要求;


(三)当前申请数量与已办理检疫审批但尚未加工核销的数量、竞价所得储备粮(用于加工)但尚未加工核销数量之和,原则上不能超过企业2个月的生产加工用量。对存放企业,当前申请数量与尚未出库粮食数量之和不能超过核定的仓储能力;


(四)运输路线及方式与“粮食系统”中登记的口岸到企业运输距离和方式一致。


三、办理流程


粮食进口企业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注册用户后进入“粮食系统”完善信息,后台审核通过后,即可通过“粮食系统”在线提交《初审联系单》申请。


(一)企业注册申请


1.“单一窗口”标准版为网页形式,用户打开浏览器输入 官方网址即可访问。建议使用Windows7或10(32位或64位操作系统均可),不推荐使用windows XP系统。请使用谷歌Chrome80及以上版本登录网页。


2.根据“单一窗口”用户指引完成企业账号注册,随后通过网址进入“粮食系统”。


3.在企业基本信息界面中选择“类别”为“进口商”,在详细信息中如实填写相关信息项。

核对无误后提交,等待海关审核通过。


敲黑板: 


申请办理《初审联系单》的进口商企业,应与申请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的申请人为同一企业。


(二)《初审联系单》申请


1.进口商获得粮食系统操作权限后,即可在主界面点击“初审联系单”菜单,选择“初审联系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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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主窗口将显示当前已申请办理的《初审联系单》,如需新申请,则点击“初审联系单办理”按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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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进口商根据拟进口粮食的情况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其中:“粮食种类”须选择对应产品的13位海关编码;“计划进境日期”填写预计进口年月,格式“****-**”;“进境后的加工存放企业”可输入关键字搜索企业名称,相关企业需经海关备案并在“粮食系统”中申请相关账户。上述信息应真实、有效,且与申请《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时填写信息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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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进口商提交后,需由加工存放企业对进口货物进行确认,并认真填写运输路线及存放地点,最终由加工存放企业所在地隶属海关进行审核。

划重点: 


进口企业通过检疫审批系统提交进境粮食检疫审批申请时, 在“粮食”业务类别下,规范填写申请进口粮食品种、来源国家、用途、进境口岸等信息,随后可在“初审联系单号”一栏填写对应的12位初审联系单号,不再上传纸质《初审联系单》的扫描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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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查询进度


进口商和加工存放企业可在“初审联系单办理”菜单主页跟踪办理进度。

海关提醒:暂停办理《初审联系单》的情形


发现进境粮食加工存放企业存在以下情形的,即被认定为不具备防疫处理条件,除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外,可暂停办理《初审联系单》直至企业整改完成:


1.未及时在“粮食系统”录入收货、入库、出库、加工、下脚料、筛下物处理记录,经催告后仍不录入或录入记录与实际不符的;


2.擅自丢弃或处置未经除害处理的下脚料或包装材料的;


3.因长期无进境粮食业务未完成管理类核查的,或核查结果不满足检疫监管要求的(包括企业发生改建、扩建涉及进境粮食加工存放区域,或者其管理制度和防疫措施发生重大变化,企业迁址或生产加工工艺发生重大调整,应重新申请考核,尚未申请或尚未通过的);


4.擅自变更进境粮食加工工艺等关键指标的;


5.不配合海关对进境粮食采取退运、销毁或其他检疫处理措施的;


6.连续两次以上被发现违反防疫和管理制度的,例如未按要求留存视频图像、未开展有害生物监测等;


7.存在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违法行为,被行政或刑事立案调查的;


8.企业或其周边监测发现检疫性杂草,尚未有效铲除的;


9.不配合海关监督监管或被认定为不具备防疫处理条件的其他情形。


如认定为不再符合进境粮食加工存放企业要求,或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主管隶属海关应向直属海关报告,将该企业从对外公布的本关区进境粮食指定加工存放企业名单内撤除,或通报相关进境口岸,按规定撤销或吊销已取得的《检疫许可证》。


*内容供参考,如有调整请以最新要求为准


来源:黄埔海关12360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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