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新规 | 这类锂电池可以搭乘中欧班列出口啦!
2023.11.141404

11月2日,国家铁路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发布《关于消费型锂电池货物铁路运输工作的指导意见》(国铁运输监[2023]26号),《指导意见》对于锂含量不大于1g(2g)的锂金属电池(组)、能量额定值不大于20Wh(100Wh)锂离子电池(组)等符合《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特殊规定78、79的消费型锂电池货物,通过铁路运输时不作为危险货物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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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锂电池简介✦


锂电池是一类由锂金属或锂合金为正负极材料,使用非水电解质溶液的电池,因其体积小、重量轻的特点,在各行各业有广泛的应用场景。但在锂电池使用过程中,由于电池过充、内部短路等原因可能导致电芯急剧放电,产生大量热能,使电解液分解成气体,可能导致锂电池起火燃烧甚至爆炸。


02锂电池分类✦


锂电池根据工作原理可分为两大类:一是锂金属电池,即使用二氧化锰为正极材料,金属锂或其合金金属为负极材料,采用非水电解质溶液;二是锂离子电池,即使用锂合金金属氧化物为正极材料,石墨为负极材料,采用非水电解质溶液。


根据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TDG)规定, 按照危险特性和监管要求为各种危险货物分配了不同的联合国编号(UN编号),锂电池根据工作原理和运输方式主要分为三大类:


一是单独运输的锂电池:可分为 锂金属电池和锂离子电池两类,分别对应联合国编号UN3090和UN3480。


二是装在设备中的锂电池:可分为锂金属电池和锂离子电池两类,分别对应联合国编号UN3091和UN3481。


三是锂电池驱动的车辆或自推进装置,如常见的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平衡车、电动轮椅等,对应联合国编号为UN3171、UN3556、UN3557等 (TDG第23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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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包装要求✦


根据TDG、《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 Code)、《空运危险货物安全运输技术规则》(ICAO-TI)等国际货运规章制度,锂电池属于第9类危险货物。除豁免使用危险货物包装的情况外,锂电池在运输过程中应采用符合国际规章要求的危险货物包装。不同的锂电池根据对应的联合国编 号适用不同的危险货物监管条件。联合国编号为UN3480、UN3481、UN3090、 UN3091的锂电池在交付运输前需通过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试 验和标准手册》第Ⅲ部分38.3要求的系列测试。


04海关监管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实施条例规定,锂电池包装生产企业须向属地海关申请危险货物包装性能检验,锂电池包装完成后,锂电池生产企业须向属地海关申请危险货物包装使用鉴定,俗称的“危包证”。


根据国际规章要求,出口锂电池豁免“危包证”的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


一种是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等车辆中的锂电池,可免予危险货物包装要求。


另一种是电池额定容量或锂含量小于某一特定值的锂电池。具体来看,锂金属电池或锂合金电池的锂含量不超过1克,锂金属或锂合金电池组的合计锂含量不超过2克;锂离子电池的瓦特小时比率不超过20瓦特小时,锂离子电池组的瓦特小时比率不超过100瓦特小时。


上述电池在满足TDG特殊规定第188条中相应条款的基础上,可免予危险货物包装要求。需要注意的是,此种豁免情况仅豁免“危包证”,锂电池外包装仍需标明瓦特小时比率,并标有合适的锂电池标记。

附录:


《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TB/T 30006-2022)特殊规定78、79、72


78.应满足以下全部要求


a)经验证,每个电池或电池组的类型均符合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试验和标准手册》(第7修订版)第3部分第38.3节各项试验要求。


b)每个电池和电池组都装有安全排气装置,或者在正常运输条件下其设计本身可防止爆裂。


c)每个电池和电池组都装有有效的防外部短路装置。


d)每个由多个电池或电池系列并联而成的电池组应采用有效的方法进行装配(例如:二极管、保险丝等),以在必要时防止危险的逆向电流。


e)同时含有锂金属电池和可充电锂离子电池的锂电池组,在设计上不能进行外部充电,这类电池组应符合以下条件:


1)仅可从锂金属电池为可充电的锂离子电池充电;

2)从设计上排除了可充电锂离子电池过度充电;

3)电池组按不可充电电池组进行过试验;

4)电池组中的每个电池的类型均应符合各自类型相应的《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试验和标准手册》(第7修订版)第3部分第38.3节各项试验要求。


f)除装在设备(包括电路板)上的纽扣电池外,2003年6月30日以后制造的电池或电池组,其制造商和出厂后的销售商应提供《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试验和标准手册》(第7修订版)第3部分第38.3节第38.3.5段规定的试验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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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在满足特殊规定78的要求情况下,电池或电池组如满足下列要求,不作为危险货物运输:


a)对于锂金属或锂合金电池,锂含量小于或等于1g。对于锂离子电池,瓦特-小时的额定值小于或等于20Wh。


b)对于锂金属或锂合金电池组,合计锂含量小于或等于2g。对于锂离子电池组,瓦特-小时的额定值小于或等于100Wh。锂离子电池组应在外壳上标明瓦特-小时的额定值。


c)电池和电池组,除安装在设备上之外,应使用内包装,将电池和电池组完全包裹。应保护电池和电池组防止发生短路,包括防止在同一包装内与导电材料接触,导致发生短路。内包装应放置在坚固的外包装内。


d)安装在设备上的电池和电池组,应防止受到损害和发生短路,设备应配备防止发生意外启动的有效装置。本项要求不适用于在运输过程中处于工作状态的装置,且不会引起有危险的热生成。当电池组安装在设备上时,设备应使用坚固的外包装,包装的制造应采用足够强度的适当材料,设计也与包装的容量和用途相符,除非安装电池组的设备对之已有相当的保护。


e)每个包装件都应粘贴符合《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第22修订版)第5.2.1.9节规定的锂电池标记。


以下情况除外:

1)包装件只有安装在设备上(包括电路板上)的纽扣电池;

2)包装件内只有小于或等于4个安装在设备上的电池或2个电池组,每批货物的包装件小于或等于2个。


f)除安装在设备上的电池组外,每个包装件以任何方向进行1.2m跌落试验时都能够不使其中所装的电池或电池组受损,不造成内装物移动,以致电池组与电池组(或电池与电池)互相接触,并且没有内装物释出。


g)每个包装件总重不应超过30kg,电池组安装在设备上或与设备包装在一起的情况除外。


h)在货运单据上注明“品名(铁危编号),符合特殊规定79,不作为危险货物运输”。


满足本条特殊规定时不需再满足特殊规定1。


72.不应运输下列锂电池:安全性有缺陷的锂电池;出现破损、会造成潜在受热、火灾或短路的锂电池(如,由于安全原因而被制造商召回的锂电池);废锂电池和为回收或处理目的运输的锂电池。


来源:成都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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