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政策@特许权使用费申报纳税手续相关问题解读
2019.04.2251297

3月27日,海关总署发布了关于特许权使用费申报纳税手续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58号),公告自2019年5月1日起实施。


为做好特许权使用费申报纳税工作,现就申报手续的有关问题汇总如下:timg.gif


Q:什么是特许权使用费?

A:特许权使用费,是指进口货物的买方为取得知识产权权利人及权利人有效授权人关于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著作权、分销权或者销售权的许可或者转让而支付的费用。


Q:纳税义务人无需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应如何填制报关单?

A:对于不需要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与进口货物有关的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的,在“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栏目填报“否”。


Q:无法确定特许权使用费是否应该申报缴税怎么办?

A:特许权使用费是否应税(计入完税价格),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来判定。纳税义务人如果遇到不能确定特许权使用费是否应税、如何分摊到进口货物中等问题,可以向注册地直属海关提出预裁定申请。


Q:纳税义务人有应税特许权使用费如何填制报关单?

A:这是申报的关键,请看重点!↓



                                    【填制流程】  QQ截图20190422114527.png


第一步:对于存在需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与进口货物有关的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的,无论是否已包含在进口货物实付、应付价格中,都应在“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栏目填报“是”。

例外:出口货物、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货物(内销保税货物除外)免予填报。


第二步:根据申报时是否已对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分两种情况填报。


情况一:纳税义务人在货物申报进口时已支付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的。已支付的金额应填报在报关单“杂费”栏目,无需填报在“总价”栏目。海关按照接受货物申报进口之日适用的税率、计征汇率,对特许权使用费征收税款。

情况二:纳税义务人在货物申报进口时未支付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的,应在每次支付后的30日内向海关办理申报纳税手续,并填写《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申报表》。因原进口货物已申报进口,此处则需要单独填制报关单以申报应税特许权使用费。


报关单“监管方式”栏目填报“特许权使用费后续征税”(代码9500),“商品名称”栏目填报原进口货物名称,“商品编码”栏目填报原进口货物编码,“法定数量”栏目填报“0.1”,“总价”栏目填报每次支付的应税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毛重”和“净重”栏目填报“1”。

情况二特别提醒1:特许权使用费支付后的30日内向海关办理申报纳税手续,填报报关单时需同时填写《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申报表》

情况二特别提醒2:该情况海关按照接受纳税义务人办理特许权使用费申报纳税手续之日货物适用的税率、计征汇率,对特许权使用费征收税款。


Q:如未按要求申报特许权使用费,海关如何征收滞纳金?


A:纳税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填报“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栏目造成少征或漏征税款的,海关可以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至海关发现违反规定行为之日止,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纳税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特许权使用费支付后的30日内)向海关办理特许权使用费申报纳税手续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海关可以自其应办理申报纳税手续期限届满之日起至办理申报纳税手续之日或海关发现违反规定行为之日止,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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