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锤定音!读懂海关75号公告开展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
2020.06.153859

一锤定音!读懂海关75号公告开展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

6月13日,海关总署75号政策的公布让跨境圈沸腾: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710”、“9810”,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适用全国通关一体化,也可采用“跨境电商”模式进行转关。该政策将于2020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新政策落地对于跨境B2B出口企业、运营亚马逊FBA以及海外仓电商业务从业者将是一大利好,意味着未来跨境出口政策趋向明朗,更能反映出跨境整个行业的真实出口数据和交易数据,但未来监管力度也会不断加大。新政的出台也是在回应近年来跨境电商新业态发展的诉求,增列监管方式代码将为商务、财政、税务、外汇等部门出台配套支持措施提供支点。身处此次公告的试点范围(厦门海关),汉连跨境综服平台为您解读:


哪些类型跨境电商业务可以参与B2B出口试点?

 

 01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直接出口

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电商平台与境外企业达成交易后,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直接出口送达境外企业(以下简称“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海关增列监管方式代码“9710”,适用于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的货物。

 

02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海外仓

境内企业将出口货物通过跨境物流送达海外仓,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实现交易后从海外仓送达购买者(以下简称“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海关增列监管方式代码“9810”,适用于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的货物。

 

参与试点的跨境电商企业需要满足什么要求?

1、跨境电商企业、跨境电商平台企业、物流企业等参与跨境电商B2B出口业务的境内企业,应当依据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相关规定,向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

2、开展出口海外仓业务的跨境电商企业,还应当在海关开展出口海外仓业务模式备案。

 

小贴士: 

有关用语的含义:

“跨境电商B2B出口”:指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运送至境外企业或海外仓,并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完成交易的贸易形式。

“跨境电商平台”:指为交易双方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信息发布等服务,设立供交易双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信息网络系统。包括自营平台和第三方平台,境内平台和境外平台。

 

跨境电商B2B 通关要求

1、跨境电商企业或其委托的代理报关企业、境内跨境电商平台企业、物流企业应当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向海关提交申报数据、传输电子信息,并对数据真实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应当符合检验检疫相关规定。

3、海关实施查验时,跨境电商企业或其代理人、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合海关查验。海关按规定实施查验,对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可优先安排查验。

4、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适用全国通关一体化;也可采用“跨境电商”模式进行转关。

 

海关总署定义了新代码,为跨境贸易带来新的商业机会。本次发布的海关代码分别是‘9710’和‘9810’,区分了直接出口至境外企业和出口至海外仓两种业务场景,境外企业或海外仓再形成包裹,送达终端客户。

那么这种监管模式下,有哪些出口利好?敲黑板:

1、 通关更便利

海关明确:使用以上两个代码申报的货物适用全国通关一体化,也可采用跨境电商模式转关,同时海关还给予跨境电商B2B出口可安排优先查验的扶持措施。

2、 统计及政策配套

新增编码可将贸易更真实还原,更多跨境电商数据纳入专项统计,未来有机会享受外汇、税务、补贴等政策配套,更加合规便捷的电商出口通道。

3、 海外仓利好

“9810”,全称“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海外仓”,国家近年来持续对海外仓的建设和发展进行支持,预计有更详细的数据后会有更多利好政策和优惠。

4、 解决拼车难题

9610、9710和9810有望解决小包、大货、FBA以及其他平台海外仓的货物在同一场站清关和拼车出口的难题,对于BC场站和物流报关企业实为利好。

 

新公告的落地可以看出国家对于跨境电商新业态的重视和决心,海关在此次业务创新中走在了前端,监管条件的明晰终于可以把一般贸易与跨境电商出口剥离开来,但是政策的设计还是存在尚未闭环的部分,例如接下来关税及外汇的解决方案,新增的贸易监管方式是否不征不退,也许,生产型企业能先行一步,在贸易合规,有票据,有收汇,有数据沉淀的情况下,更加匹配;然而我们还应看到大部分的跨境电商碎片化订单散落在各类代运营商、小额纳税人甚至是传统贸易手中,这类跨境电商从业主体的合规转型成本之高、难度之大,如能破解,那么一般贸易与跨境电商比翼齐飞,未来可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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