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出口新监管方式试点落地10城,两类业务7月起迎重大利好
2020.06.284169

日前,海关总署发布公告《关于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将在北京海关、南京海关等10个海关开展跨境电商出口新监管方式的试点,自7月1日起施行。


根据公告,自2020年7月1日起将在北京海关、天津海关、南京海关、杭州海关、宁波海关、厦门海关、郑州海关、广州海关、深圳海关、黄埔海关开展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工作试点。根据试点情况及时在全国海关复制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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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试点的10个海关将增列两个新的海关监管方式,其中,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710”即“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适用于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的货物;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810”即“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适用于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的货物。


商务部研究院电子商务研究所博士后、助理研究员李峄认为,这次试点的10个海关大部分都在沿海地区,对外贸B2B出口需求较大,有助于解决疫情防控期间一般贸易出口受阻的问题。这一政策将引导一般贸易企业向跨境电商B2B出口发展,实现一般贸易向数字贸易的发展,是外贸的转型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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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表示,此次海关增列两种跨境电商新监管模式对于海关统计全口径的跨境电商规模很有意义。此前在海关的统计当中,跨境电商只有“9610”和“1210”这些针对个人消费者的B2C的跨境电商统计,其中“9610”的主要特点是“清单核放、汇总申报”,主要针对销售对象为单个消费者的中小跨境电商企业服务。这次海关推出新的监管代码,主要是把跨境电商的B2B统计也纳入到海关的独立统计当中,弥补了海关在跨境电商统计方面的一些缺失。


“以前的跨境电商监管侧重进口,这次开展跨境电商出口监管试点实现了向侧重出口监管的积极转变,这对促进跨境电商进口、出口均衡发展是重大利好。”中国贸促会专家委员会委员、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海关和贸易便利化委员会副主席、中海国际咨询有限公司董事秦阳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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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疫情影响下,今年以来我国外贸进出口总值有所下降,但新兴业态保持了较快增长,大量大型外贸企业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开展B2B出口。一季度我国通过海关跨境电商管理平台进出口增长34.7%。阿里巴巴国际站目前是全球最大的B2B跨境电商平台,本月初举办了网交会,首日交易总额就同比增长逾40倍。


在通关管理方面,《公告》提出,跨境电商企业或其委托的代理报关企业、境内跨境电商平台企业、物流企业应当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向海关提交申报数据、传输电子信息,并对数据真实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应当符合检验检疫相关规定。海关实施查验时,跨境电商企业或其代理人、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合海关查验。海关按规定实施查验,对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可优先安排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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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阳表示,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适用全国通关一体化,也可采用“跨境电商”模式进行转关,这意味着将选择通关方式的权利赋予出口企业,有利于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规划出口供应链,降低贸易成本、提升贸易效率。


厦门汉跨境供应链服务平台,正是以跨境电商服务商的角色,成为跨境电商企业与政府海关之前的一座桥梁,更好的推动诸多利好政策的实现与执行。目前,我司为各类跨境电商企业提供跨境电商进口合法渠道咨询、物流方案策划,为更多类似优铼优购的跨境电商提供物流服务,降低海外优势商品进入中国市场的门槛,提供专业的平台系统对接服务、跨境物流清关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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