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新消息,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第一批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一次排除清单的公告》,第一批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一次排除清单将于2020年9月16日到期。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按程序决定,对上述商品延长排除期限。
对附件所列16项商品,税委会公告〔2019〕6号规定的排除期限延长一年,即自2020年9月17日至2021年9月16日,继续不加征我为反制美301措施所加征的关税。
附件: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一次排除延期清单
2019年9月11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公布第一批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一次排除清单,自2019年9月17日至2020年9月16日(一年),不再加征我为反制美301措施所加征的关税。
其中,清单一所列商品,自2019年9月17日至2020年9月16日,不再加征我为反制美301措施所加征的关税。对已加征的关税税款予以退还,相关进口企业应自排除清单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按规定向海关申请办理。
清单二所列商品,自2019年9月17日至2020年9月16日,不再加征我为反制美301措施所加征的关税,已加征的关税税款不予退还。
是否需申请排除编号?
单独进口第一批对美加征关税第一次排除清单商品,企业按照附表商品编号直接向海关申报进口即可享受排除政策,无需按照《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开展对美加征关税商品市场化采购排除工作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0〕2号)相关规定申领排除编号。
问:对美加征关税市场化采购排除工作和陆续实施的第一批,第二批排除工作有什么区别?
答:第一批(500亿)和第二批(600亿)排除,是按照《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工作试行办法》(税委会〔2019〕2号)有关规定开展,在相关排除期限内,所有企业进口纳入排除清单的商品均可不再加征对美“301”措施反制关税,符合条件的还可以退还加征税款。
市场化排除,企业需要按照《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开展对美加征关税商品市场化采购排除工作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0〕2号)先向税委会提交排除申请,税委会核准后,自核准之日起一年内,进口核准金额范围内的商品不再加征我对美301措施反制关税;超出部分不予排除,需自行负担加征关税,核准前已加征的关税税款不予退还。同时,企业应按照《海关总署关于对美加征关税商品市场化采购排除通关事项的公告》(总署公告〔2020〕36号)办理相关进口手续。
来源:整合海关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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