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际进出口业务中,经常有企业因为违反海关检验检疫规定,而被处以行政处罚,甚至还有部分单位及个人被追究刑事责任。今天,发布君整理了一些海关检验检疫行政处罚中比较常见的问题,并附上对应解答。
进出口企业什么情况会被海关检验检疫行政处罚?
除了常见的走私行为会被海关行政处罚以外,大家知道还有哪些行为会被海关海关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吗?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行为;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行为;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行为;
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行为;
五、违反《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的行为;
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的行为;
七、违反其他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海关检验检疫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二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三公正、公开;
四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五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海关检验检疫行政处罚简易程序与一般程序有何不同?
海关检验检疫行政处罚案件分为简易程序案件和一般程序案件。
(一)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案件适用于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证据,对自然人处以人民币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人民币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可以当场制发行政处罚决定的违反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的行为。
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海关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制发《当场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二)一般程序
立案:海关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应当给予海关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行为的,应当予以立案。
调查:全面、客观、公正的进行调查,并依法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海关在调查、收集证据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查问、询问应当制作查问、询问笔录。查问、询问笔录应当当场交给被查问人、被询问人核对或者向其宣读。被查问人、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应当在查问、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或盖章。
审核:行政违法案件审核应当实行专人审核。
处罚:需要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送达、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案件,在送达《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同时,开具《海关罚没收入委托缴库通知书》交当事人,通知当事人办理缴款手续。
当事人有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的权利吗?
海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海关行政处罚告知单》,向当事人送达,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的权利。海关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但是发现新的违法事实的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
一对自然人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的;
二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十万元以上罚款的;
三撤销行政许可、吊销行政许可证件的;
四吊销已取得的检疫证单的;
五责令停产、停业的;
六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听证条件的。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海关行政处罚告知单》后的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行政处罚决定书会载明哪些事项?
海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社会信用代码、地址等;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海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如何处理?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海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海关的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海关将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海关处罚决定的信息按规定提交社会征信系统。
来源:海关发布
小贴士
厦门汉连物流有限公司旗下关务咨询为专业海关事务咨询服务机构,可提供商品归类预裁定、税号争议解决、税政调研、进口减免税策划、海关AEO认证辅导、特许权使用费申报指导等专业化细分服务。有任何相关疑难问题,欢迎拨打0592-5608333-118,我们将竭诚为您解答。
汉连综合业务咨询窗口
商务中心 Amoly 陈经理
TEL:0592-5608333-118/19859176643(微信同号)
Email:amoly_xiamen@alphatpe.com.tw